百度网盘分享出去文件不存在_百度网盘因版权问题被告,资源分享是否属于侵权?看法院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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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匿名的用户   2021-6-2 21:03   4106   0

秒传、离线下载、分享和在线播放……这个给你带来便利的软件就是百度网盘,但是在享受“福利”的同时,殊不知你可能已经陷入了版权侵权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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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电视剧《食为奴》制作方就因为版权问题将百度网盘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电视剧《食为奴》制作方上海翡翠东方传媒有限公司主张,百度公司涉嫌侵权的行为有两种:一是百度公司通过百度网盘以离线下载、秒传、分享3种形式传播涉案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直接侵权;二是百度公司经翡翠广州分公司书面通知后,未删除百度网盘中的侵权文件,构成间接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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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一种侵权行为主张,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确实具备离线下载、秒传、分享和在线播放等功能,但实施这些行为均系基于其通过其他网站才能完成相应操作,并且该文件是由百度网盘的用户自行上传。对于第二种侵权行为主张,法院认为,传媒公司书面通知不能构成有效通知,百度公司未对百度网盘中的涉案影视作品进行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不构成帮助侵权。

一审判决后,传媒公司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中,法院认为,在用户实现离线下载的过程中,百度网盘对用户提供的下载链接进行解析并在网盘存储的文件中进行匹配,使用户直接获得涉案影视作品而不发生真实的数据传输,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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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用户通过上传或秒传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百度公司为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并不侵权;但是用户通过离线下载或者分享方式获得涉案影视作品链接,百度公司分别构成直接侵权和帮助侵权。也就是说,百度公司已经侵犯了传媒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赔偿传媒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龙头知识产权认为:

信息技术的发展,也让网盘以及相关功能越来越普及。这中间不乏有用户通过网盘上传、传播侵权盗版作品,不仅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给网盘运营方带来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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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的事件中,在用户实现秒传的过程中,百度网盘对用户存储介质中的上传文件解析后进行匹配,并在用户的网盘空间中建立目标文件的链接。虽然与真实的上传存储相比,在技术上存在区别,但是在本质上并未超出用户存储行为的范畴。

法院的这次判定明确了网盘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技术中立原则,在何种情形下构成直接侵权或间接侵权,对以后的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很好的启示作用,也促进了版权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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