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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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十   2018-6-18 02:47   4256   0

近日,证券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该文件显示,证券公司应当严格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该通知与5月上旬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大体上一致,此通知可以理解为是场外期权的业务新规,新规内容包括对券商采用分层管理、明确场外期权挂钩标的等。下面,我们从交易商、交易标的及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交易商管理
新规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经监管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经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申请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对冲时,一级交易商应当根据自身合约设计要求及标的范围确定是否接受对冲交易,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
根据统计,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券商有11家,分别为国泰君安、申万宏源、海通证券、华融证券、银河证券、华泰证券、招商证券、中金公司、广发证券、中信建投和中信证券。在场外期权新规的指引下,场外期权业务将进一步向一级交易商集中,未来场外期权资金将更多的向大型券商靠拢,持有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商牌照的券商将继续领跑,而中小型券商的场外业务将面临较大挑战。

交易标的管理
交易商可以开展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资产为合约标的的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由协会定期评估、调整并通过官方网站公布。 交易商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股票指数标的的范围不得超出协会公布的当期名单。目前,按照证券业协会相关文件,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和股票指数的筛选条件如下:
(一)境内个股:
1.在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超过6个月;2.非ST、*ST股票;3.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深圳成分指数、深圳中小创新指数的成分股票,A+H股上市公司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A股;4.流通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5.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二)境内股票指数:
1.应为经权威机构认可,具有指数编制及发布权限的机构发布的指数;2.指数具有可投资性且流动性良好,指数计算发布应由第三方机构独立管理;3.协会认可的其他条件。
按照如上要求,协会将通过官方网站定期公布个股标的名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规规定,交易商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措施,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准入标准。
目前,证券公司的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 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 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 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除以上规定外,《通知》还要求,交易商及协会认定的场外期权业务重要交易对手应当定期向协会报送规定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期权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应当由报送机构按规定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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