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拟上市公司期权激励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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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日记   2021-5-30 01:59   1481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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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企业在IPO申报前制定、并拟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的必备内容与基本要求、激励工具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安排、回购或终止行权、实施程序等,应参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同时还应满足2020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要求。
一期权的相关概念及使用条件
期权,即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后可以行使的权利。中国证监会2018年修订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对股票期权的定义为“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定义中的股票可对应理解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该项规定中未来“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股票/股份/股权”的行为,则为行权。在实践中,“预先确定的条件”通常包括公司的营业收入、利润、专利申报情况、激励对象自身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等,并充分考虑公司业绩增长率。当预先确定的条件成就时,激励对象可行权,反之则不能行权。
科创板以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合称“首发管理办法”)均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由于期权是基于未来的权利,且预先确定的行权条件能否成就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而使得激励对象将来能否行权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因此监管层认为这种不确定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清晰”的发行条件,要求存在期权计划的企业必须在IPO申报前行权完毕或者清理。
2018年6月6日,证监会公布并试行《关于试点创新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的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17号,以下er-spacing: 0.544px;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important;">本公众号发布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欢迎提出宝贵意见!欢迎后台留言联系管理员加入“IPO实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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