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期货交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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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阳泉分公司   2021-5-30 01:35   14366   0
案列介绍:案例一、虚盘实骗
2020 年 1 月,上海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以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为幌子,跨境诈骗境内投资人,涉案金额高达 3000 余万
元的案件,首次实现了对此类案件诈骗业务端、资金通道端、境
外平台端的全链条打击。经查,2018 年 7 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饶某、夏某等人为牟
取非法利益,在深圳开设成立一科技公司,组织 20 余名公司成
员分批出境,在境外租赁犯罪场所、购买电脑、手机等作案设备。随后,饶某、夏某指使团伙成员利用微信、QQ 等方式揽觅境内
投资人进入所谓“股指期货交流群”,并假扮投资人、专业导师、
导师助理等角色,开设语音课程,营造境外股指期货交易高收益
氛围,取得境内投资人信任,诱骗投资人入金交易。境外平台端犯罪团伙汤某等人,受饶某委托,在多国注册成
立公司,将公司包装成持有美国 NFA 期货牌照的交易平台,并组
织团伙成员扮演开户专员等角色指导客户开户入金,向客户提供
交易软件。犯罪团伙诱骗投资人入金到其控制的境内银行账户
后,诱导投资人使用交易软件从事境外股指期货的虚拟交易,从
而直接骗取投资人投资资金。
饶某、夏某团伙骗取投资人款项后,由身处境外的犯罪嫌疑
人王某等人借助非实名网络钱包,将受害人资金在某数字货币交
易平台向不特定商户大量购买数字货币后,通过多层网络钱包转
移,隐匿数字货币去向,再将清洗后的数字货币分销给李某等团伙,转化为资金,最终达到对涉案资金性质进行掩饰、隐瞒的目
的。截至案发,该团伙采取上述方式骗取境内 800 余名投资人资
金共计 3000 余万元。
案例二、揭开境外期货软件“黑洞”
2020 年 1 月,上海公安机关发现,有不法分子大肆招揽境
内投资人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的,涉嫌
非法经营犯罪。经查,吴某在网上发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研发了
一款具备境外期货交易、分仓管理账户、清算提成等功能的交易
软件。通过该软件,吴某可以招揽客户从事境外期货投资,进而
赚取交易手续费。吴某便通过该公司客服获取了交易软件的下载
链接、登陆账号和密码,并在不具备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他
人不断发展下游代理和客户。进一步侦查发现,2017 年,上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实控
人方某因发现经营境外期货交易业务有利可图,便动起了自行开
发境外期货交易软件牟利的念头,并开发出了一款专门针对中国香港期货市场的境外期货交易软件。方某通过在境外开立个人期
货交易账户,获取了境外期货经纪商接口和授权码,进而利用该
软件搭建起了非法跨境期货交易通道,并在互联网上大肆宣传。很快,不少非法期货经营商客户找上门来与其合作,犯罪嫌疑人
吴某就是其中之一,两方约定,只要其发展的客户每完成一笔交易,方某便可从中抽取 1.5 元左右的费用。通过对该交易软件后台数据和涉案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研判,
分析梳理出全国各地其余 56 个像吴某团伙一样利用该交易软件
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非法经营团伙。风险警示
广大群众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投资风险意识,自觉远离非
法境外期货投资活动,在投资前要擦亮双眼,做到“三辨”
:一
辨业务资质。期货行业都是特许经营,开展业务必须经过中国证
监会批准或备案,取得相应业务资格。广大市民在进行任何投资
前,牢记通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了解是否是经批准或经备案的合
法机构,辨明业务资质情况。二辨营销方式。开展期货业务,要遵守法律法规有关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合法的经营机构在进行业
务宣传推介时会按要求揭示业务风险,不会承诺最低收益。三辨
汇款账户。投资客户应前往合法期货投资机构开立期货账户,进
而开展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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