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再开闸 私募门槛抬高穿透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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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证期货   2018-5-26 11:56   2307   0
核心提示:具体而言,根据通知显示,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深圳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总经理5月14日向记者表示,核查难度不大,主要是要求私募基金提供最终投资者的明细;
场外期权业务再度面向私募基金放开,但今非昔比,市场参与者被提出更高的要求。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此前独家获悉,监管层向券商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旨在规范场外期权的业务开展。
其中对于法人参与的,要求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对于产品形式参与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场外期权占比不能超过30%上限,单一委托人权益超过20%的,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在实际操作中,这将大幅提高私募基金和个人投资者的参与门槛,同时有效降低私募通道业务的热度。
此外,监管层还强调穿透工作,要求券商对私募基金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等进行核实,有力地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门槛大幅提高
在“关禁闭”一个月后,私募基金再度迎来期权业务的开闸;但这次参与场外期权市场,显然不及以往容易了。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5月11日独家获悉,多家券商收到监管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场外期权业务在向私募基金重启的同时,也将进行从上到下的整顿。
监管层在门槛的设置上,让不少私募基金“望而却步”。
根据通知,券商在选择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时,对手方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多个条件。
第一类法人参与的,通知要求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第二类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对此,多名券商人士表示准入条件要比以往提高很多。据了解,由于过去场外期权业务对门槛没有统一标准,因此每家券商对于交易对手方资质的要求并不一样;总体而言,门槛在百万到一千万之间。
“据我了解,中信证券与中金公司的门槛最高,需要1000万;其他券商普遍只要500万资金门槛。所以这次新规大幅提高了门槛,影响很大,规模小的私募基本都被挡在门外。”深圳一家私募基金人士5月13日向记者表示。
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期权人士表示,提高门槛是确有必要,“现在很多私募基金鱼龙混杂,提高门槛能保证专业性和风控能力;不是所有私募基金都适合参与场外期权。”
私募通道业务难做
除了上述两大类外,对于第三大类交易对手方,即以产品形式参与,监管层在这次也作出详细要求。这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主要因为过去这里衍生大量的私募通道业务,是个人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业务的热门方式。
据了解,过去个人投资者若想参与场外期权,券商会建议客户借助通道来成立私募产品,产品至少两人以上认购,成为一致行动人,资金门槛在500万-1000万之间不等。
通知要求,如果以产品形式参与,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同时符合两项条件。
首先,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其次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按照这个规则执行的话,参与门槛就会数倍提高,淘汰掉不少不符合2000万标准的投资者,也能降低个人投资者的参与兴趣。我个人认为这是好事,场外期权不是全民化的业务,这能提升市场参与者的质量,风险承受能力要与业务匹配。”广州一家私募基金人士5月14日向记者谈道。在他看来,未来个人投资者走通道的意愿将大幅下滑。
“从条件约束来看,私募的通道业务基本很难开展了。第一产品总规模不低于5000万,这是非常大了;第二投场外期权只有少量比例,不能超过30%,会大幅降低个人投资者的热情。”前述大型券商期权人士谈道。
合格投资者穿透程度高
正由于场外期权带有“杠杆”属性,在经历2017年蓬勃发展以后,该项业务在后期演化成用于“变相配资”“绕道监管减持”等目的;业务形式在资金端出现了份额拆分;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降再降……这就出现了500元亦能参与场外期权的不正常现象,这对监管来说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此次通知就对券商提出“穿透”的要求,要对私募基金的身份、资金来源、交易目的等进行一一核查。
具体而言,根据通知显示,证券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
对于产品形式参与的,通知要求券商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对于法人参与的,券商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确保投资者持续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
深圳一家大型券商营业部总经理5月14日向记者表示,核查难度不大,主要是要求私募基金提供最终投资者的明细;要求基金管理人要承诺真实交易目的、资金来源情况真实性等。
新闻来源:21世纪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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