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解读——《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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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外之鹰财经频道   2020-12-26 23:12   6393   0



第一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发布概况
一、发布背景
二、套期保值概况
第二部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详细解读
一、适用范围
二、相关定义
三、应用条件
四、会计处理原则
五、科目设置
六、主要账务处理
七、列示
八、披露
九、实施与衔接
第一部分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概况
一、发布背景
  2015年1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基础上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关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5]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商品期货市场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政部
                    2015年11月26日
  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是期货市场两大功能。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业利用期货进行商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同时,随着我国商品生产和贸易量在世界经济中的比重日益增加,中国商品市场取得全球市场定价权的需求也更加迫切。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以下简称24号准则)于2006年发布,对于规范企业套期会计处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日益剧烈,更多企业涉足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企业普遍反映现行24号准则所规定的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相脱节、应用门槛高、处理复杂,往往难以采用,从而造成期货损益不能与现货公允价值变动实现对冲,企业参与期货交易反而加剧了损益波动性,其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进而可能影响期货市场发展和我国在商品定价权中的地位。对此,包括从事商品期货的企业、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等在内的期货业界以及相关监管部门反映强烈,迫切希望对现行套期会计予以改进,降低企业运用套期会计成本,放宽套期会计门槛,促进更多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我国24号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39)中的套期会计规定相趋同,其面临的问题同样也是国际会计准则面临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近年来的金融工具准则修订项目中,对套期会计予以了大幅改进,于2013年11月发布了修订后的一般套期会计规定,并作为2014年7月最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组成部分。IFRS 9降低了套期会计运用门槛,更加紧密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允许在2018年1月1日(生效日期)前提前采用,经在我国有代表性的企业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企业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当前面临的问题。因此,期货业界纷纷呼吁:尽快引入IFRS9规定,为我国商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
  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套期会计问题,需要根据IFRS 9全面修订我国24号准则。然而,这将牵涉到金融项目,需要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修订与实施同步进行。在2018年IFRS 9强制生效以前,我国企业及金融机构难以做好几项金融工具新准则的实施准备。因此,直接修订24号准则意味着商品期货业界提出的问题最早要到2018年或以后才能得到解决,而目前商品期货业界对于改进现行套期会计规定的需求十分急迫。鉴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相对简单,无需考虑各种复杂情况而作出繁琐的规定,财政部确定了先行制定《暂行规定》的思路。目的就是把国际上的这一利好的改进内容先引入到国内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上去,让我国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企业先获益,以回应社会相关方面关于改进商品期货套期会计的强烈呼吁和迫切需要,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和期货市场发展。
二、套期保值概况
  1.套期保值定义
  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即通过套做期货实现现货保值,简称为套期保值)。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是将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以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现在买进但准备以后售出的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的商品的价格进行“锁定”的交易活动。概言之,套期保值的本质在于“风险对冲”和“风险转移”。
【例题】风险对冲
  甲进出口公司于3月1日签订了8月交货的1000吨大豆出口合同,需要在国内市场采购大豆。合同签订时大豆的现货价格为4400元/吨,以此价格为进货成本该公司可以获得预期利润900元/每吨。根据供求关系分析,公司认为大豆价格将会上涨,但又不愿意提早进货占压资金,决定8月初进货。为了避免以后购进大豆时价格上涨风险,甲公司决定进行买入套期保值。
  3月1日,以4500元/吨的价格买入100手(每手10吨)8月份到期的大豆期货合约。到了8月初,现货市场大豆价格已上涨至4600元/吨,同时期货价格也上涨到4700元/吨。此时,甲公司按现货价格购入1000吨大豆,同时将期货多头头寸对冲平仓,结束套期保值。现将套期保值的操作过程和结果列示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通过将期货市场盈利弥补现货市场亏损,进行“风险对冲”,锁定了盈利,即通过套做期货,实现了现货保值。
  2.期货市场情况
  期货品种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大类。下面列出全球主要期货品种及其上市交易所和中国主要期货品种及其上市交易所。




 3.企业套期保值情况
  为了管理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许多企业开展了套期保值业务。
【例题】中海油货币互换的故事
【例题】楚江新材(证券代码:002171)关于 2016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 2016 年度需进行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主要是通过买入(卖出)与现货市场数量相当、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达到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目的。
二、期货品种
  仅限于从事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相关的铜、锌、螺纹钢等金属期货品种。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铜、锌、螺纹钢等期货套期保值的保证金合计最高额度为不超过 14,000 万元,业务期间为 2016 年度。
  公司套期保值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事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
五、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分析  
  由于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料为电解铜、锌锭、杂铜、热轧带钢,这些原料与期货品种具有高度相关性,受市场波动比较大,在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压力。董事会认为通过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
六、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原材料价格为基本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因此在签订套期保值合约及平仓时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商品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可以摊平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使公司专注于生产经营,在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时,仍保持一个稳定的利润水平,但同时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在期货行情变动较大时,公司可能无法实现在原材料成本价格或其上方卖出套保合约,造成损失。
  2.资金风险: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和逐日盯市制度,如行情急剧变化,可能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甚至因为来不及补充保证金而被强行平仓带来实际损失。
  3.内部控制风险:期货交易风险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技术风险:可能因为计算机系统不完备导致技术风险。
七、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制度》,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作出明确规定。
  1.组织机构控制:公司成立期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管理。期货领导小组由总裁、事业部总经理、公司财务部门、公司期货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总裁担任组长,各事业部总经理为副组长。公司各所属事业部、子分公司可按照实际状况,设立对应的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并明确小组人员构成和职责分工,依据本制度制定对应的操作细则,报公司期货管理部门备案。
  2.保值效果评价:公司财务部负责对保值的效果进行核算,并定期出具评价报告,以检验期货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3.风险管理
  A.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B.公司的期货开户及经纪合同的按程序签订。
  C.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D.当公司发生期货套期保值风险时,总裁应立即召开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F.公司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境内期货从业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G.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4.报告制度控制:公司期货管理部门每日向总裁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和期货管理部门每月对保值规范性和保值效果进行梳理、总结,并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
  5.保密制度控制: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情况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6.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档案管理制度:公司对期货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开户文件和授权文件应保存至少10 年。
八、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楚江新材 2016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减少公司生产经营中商品因价格波动而造成的损失,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2.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实施操作,从制度上对套期保值的业务风险进行严格的控制。
  3.公司本次事项均已履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定程序。楚江新材 2016年 2 月 20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事项。
基于以上,东海证券对楚江新材 2016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5 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5 次会议决议;
  3.独立财务顾问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楚江科技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第二部分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详细解读

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企业商品期货套期业务的会计处理,使财务报表更好地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促进企业利用商品期货进行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可以执行本规定或《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保值》。企业执行本规定的,应当遵循本规定所有适用条款,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不得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套期保值的相关披露规定。
  企业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满足本规定应用条件的,可以按本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规定:
  1.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运用条件
  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2.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
 (1)套期保值有效性的条件
  上述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条件之一,是该套期保值是高度有效的。只有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才能将该套期保值认定为高度有效:
  ①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②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
    套期保值的这5个应用条件,门槛很高,许多企业无法应用,不利于企业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本次发布的规定,就是按照国际会计改革的进展进行了改进,降低了门槛,详见本规定“三、应用条件”。
二、相关定义
 (一)商品期货套期
  本规定所称商品期货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现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指定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解读】套期保值是风险管理的工具。在套期保值业务中,企业所要关注的被套期风险主要是由金融市场价格变化而产生的价格波动风险、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1.价格波动风险
  价格波动风险是指由企业的商品市场价格变动导致衍生工具价格变动或价值变动而引起的风险,在套期保值中,主要指企业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被套期对象的价格波动风险。
  2.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预期以外的汇率变动对企业价值的影响,由交易风险、外币折算风险和经济风险造成。
【例题】大洋电机(证券代码:002249) 关于开展 2017 年度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17年度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每年家电及家居电器电机产品对外出口超过 50%,为削弱远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加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需要提前做好远期结汇套保的准备工作,根据遵循锁定汇率、套期保值的原则,将外汇远期合约外币金额限制在公司出口业务预测量之内,建立在 2016 年公司以美元结算的出口收入预算基础上编制 2017 年外汇套期保值额度,在 2016 年预算基础上拟按照外汇收入保持 20%增长预测 2017 年度外汇套期保值额度,逐期对 2017 年出口业务预测进行锁定汇率。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调整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外汇套期保值的目的  
  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通过运用远期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可保证收益率,减少汇兑损失。此次调整的目的主要是使 2017 年全年外汇套保额度满足全年外汇收入预算,锁定汇率。
二、套期保值的期货品种  
  公司本次实施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外币收入的外汇套期保值。  
三、拟投入资金及业务期间  
  以 2017 年 1 月起至 2017 年 12 月止为一个期间,预计 2017 年度外汇远期合约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26 亿元。
(其余略)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利率变动对收益或资本所产生的风险,作为被套期项目的金融资产或负债均具有利率风险。
【例题】万科利率互换的故事
 (二)套期关系
  本规定所称套期关系,是指企业为套期会计处理需要而指定的、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期货套期中的对应关系。
【例题】确定套期关系
  浙江海利得公司(证券代码:002206)作为涤纶工业丝、帘子布、灯箱广告材料的生产商,生产经营需要大量的精对苯二甲酸(PTA)和聚氯乙烯(PVC)原材料,原材料价格波动会给公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稳定公司经营,更好地规避主要原材料涨跌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公司拟利用境内期货市场仅限于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境内期货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PTA)和聚氯乙烯(PVC)期货交易合约。  
  本例中,被套期项目为涤纶工业丝、帘子布、灯箱广告材料等现货产品,套期工具为精对苯二甲酸(PTA)和聚氯乙烯(PVC)期货,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在商品期货套期中的对应关系就是套期关系,目的是将其损益进行对冲,稳定业绩,降低经营风险。
 (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本规定所称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是指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因被套期商品价格风险而产生的变动。
  【解读】企业有现货价格产生波动属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未来将采购原材料,原材料价格波动属于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
 (四)确定承诺
  本规定所称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特定价格购买或销售特定数量商品现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解读】确定承诺简单地说就是已签订的买卖协议。
 (五)预期交易
  本规定所称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成为确定承诺但预计发生的商品现货采购或销售。
  【解读】预期交易简单地说就是将来预计发生但尚未签订。比如国航,购买航空煤油是预计发生的采购业务,但没有签订合同就属于预期交易。
 (六)项目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项目的组成部分,是指小于某一项目(指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下同)整体公允价值变动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包括风险成分和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
  本规定所称风险成分,是指项目整体价格风险中特定的一个或多个风险组成部分(例如航空煤油价格中的原油基准价格、铜线价格中的铜基准价格)。
  本规定所称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例如1000 吨铜存货中的 20%),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例如某月购入的前 100 桶原油或某月售出的前 100 兆瓦小时的电力)。
  【解读】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被套期项目的比例(比率)。在第24号准则中指出,套期保值比例,即保值力度,指进行套期保值的现货资产数量占总的现货资产数量的比例。套期保值比率,是指套期保值者在建立交易头寸时所确定的期货合约总值与所保值的现货合同总值之间的比例关系。
  所以,套期保值既可以是整个项目套保,也可以是项目的组成部分套保。
(七)套期有效性
  本规定所称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程度。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为套期无效部分。
  【解读】套期保值就是利用风险对冲的原理控制风险。为了实现有效的对冲,套期保值要坚持4个原则:
  ①种类相同或相关原则;
  ②数量相等或相当原则;
  ③交易方向相反原则;
  ④月份相同或相近原则。
  如果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与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全部抵销,则完全有效;抵销80%以上就是高度有效。
(八)风险管理目标
  本规定所称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解读】风险敞口指未加保护的风险。比如购买了一个公司的债券,由于公司债有信用风险,而且你没有做任何对冲的交易,你因此有一个信用风险敞口;又如购买了一个固定利率的债券,而且没有做对冲交易,你要承担利率风险,因此有一个利率风险敞口。
【例题】蓉胜超微(股票代码:002141)风险管理目标
  电解铜为该公司微细漆包线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随着公司业务的扩大及出口业务的增长,公司与国内外客户的交货时间及定价发式方式呈现多样化的特点。近年来,受宏观经济波动的影响,电解铜价格也大幅波动,公司部分客户为避免铜价风险,与公司签订远期交货的合同。由于公司与客户确认销售合同到实际采购原材料、交货产成品的时间差异较长,为避免在公司交货时因铜材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公司决定利用境内期货市场,以自有资金,进行电解铜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规避经营风险。
三、应用条件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反映企业商品价格风险管理活动的影响,并同时具备下列四个要件:
(一)被套期项目
  被套期项目可以是一项或一组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及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也可以是上述项目的组成部分。被套期项目应当能够可靠计量。
  在将项目的一定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可以单独识别,且该项目中由于该风险成分的变动所引起的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在识别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成分时,企业应当基于该等风险及相关套期活动所发生的特定市场结构进行评估,并考虑因风险和市场而异的相关事实和情况。
  同时,企业应当考虑该风险成分是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例如铜线采购合同中的定价公式明确采购价格与铜基准价格挂钩),还是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例如由于航空煤油的基本原材料为原油,根据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及市场惯例分析得出,航空煤油依据原油基准价格进行定价)。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能涉及不构成合同的项目(例如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者可能涉及未明确该成分的合同(例如仅包含单一价格,而未列明基于不同基础变量的定价公式的确定承诺)。
  当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包括项目的组成部分)进行集中管理、且组合中的每一个单独项目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可以将这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一组风险不存在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当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指定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而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企业将一组项目中的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该层级能够单独识别并能够可靠计量;
  2.风险管理目标是对某一层级进行套期;
  3.用以识别层级的项目组合整体中的所有项目均面临同样的被套期风险;
  4.对于存货或确定承诺的套期,包含被套期层级的整体项目组合可识别并可追踪。
  对于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只有其系与报告企业以外的对手方之间的交易形成的,才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同一集团内企业间的交易,套期会计仅适用于这些企业的个别财务报表。但是,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定义的投资性主体与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套期会计同时适用于投资性主体的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解读】风险来自于哪儿,那儿就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但被套期项目一定要能够单独识别并能够可靠计量,否则就无法对冲。
(二)套期工具
  套期工具应当是企业实际持有的一项或一组商品期货合约的整体或其一定比例,但企业不得将商品期货合约存续期内的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  
  在运用商品期货套期会计时,只有与报告企业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可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解读】套期保值工具包括远期合约、期货、期权、互换以及各种组合型衍生品。企业应该综合考虑风险来源、套期保值工具特点、套期保值效果以及成本等因素,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三)套期有效性
  套期关系应当符合下列套期有效性的要求:
  1.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之间应当存在经济关系,使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而产生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预期随着相同基础变量或经济上相关的类似基础变量变动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在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关系时,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例如名义金额、到期期限和基础变量)均匹配或大致相符,企业可以根据此类主要条款执行定性评估。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并非基本匹配,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例如采用回归分析方法来评估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是否存在经济关系),但两个变量之间仅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2.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被套期项目的实际数量与用于对这些数量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的实际数量之比。套期比率不应当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失衡,这种失衡会产生套期无效(无论确认与否),并可能产生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例如,企业确定拟采用的套期比率是为了避免确认现金流量套期的套期无效部分,或是为了创造更多的被套期项目进行公允价值调整以达到增加使用公允价值会计的目的,可能会造成与套期会计目标不一致的会计结果。
  3.经济关系产生的价值变动中,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占主导地位。
  【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要求是80%高度有效。本规定改变了套期有效性的规定,从而降低了套期保值的应用条件。
 (四)套期关系的指定
  企业应当在套期关系开始时以书面形式对套期关系进行指定,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风险管理目标以及套期策略;
  2.被套期项目性质及其数量;
  3.套期工具性质及其数量;
  4.被套期风险性质及其认定;
  5.套期类型(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
  6.对套期有效性的评估,包括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的经济关系、套期比率、套期无效性来源的分析;
  7.开始指定套期关系的日期。
  【解读】只有指定了套期关系,才能进行相应的对冲。如前面所述的海利得套期关系的指定,被套期项目为涤纶工业丝、帘子布、灯箱广告材料等现货产品,套期工具为精对苯二甲酸(PTA)和聚氯乙烯(PVC)期货。
四、会计处理原则
 (一)套期类型
  1.公允价值套期
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以存货、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应当指定在公允价值套期关系中。
  【解读】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都是现实存在的,其价格波动成为公允价值变动,这种套期关系就是公允价值套期。
  2.现金流量套期
  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以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为基础的被套期项目,应当指定在现金流量套期关系中。
  【解读】套期工具已现实存在,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其价格波动导致未来现金多流入或多流出,这种套期关系就是现金流量套期。
 (二)套期期间的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在套期关系指定后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计入各相关期间损益。
【例题】甲公司4月1日有库存商品成本80万元、当时市价100万元(被套期项目),预计7月份销售出去,担心价格下跌造成损失,在4月1日卖出相同商品期货100万元,进行套期保值。会计处理思路如下:(现场画图)
  2.现金流量套期
  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累计利得或损失中不超过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变动的部分作为有效套期部分(以下称为套期储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超过部分作为无效套期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题】甲公司4月1日签订出口商品合同,售价120万元,当时市场进价100万元。甲公司拟在7月初购入现货,按照合同约定在7月15日发货,实现销售。因担心将来购入商品价格上涨,在4月1日买入相同数量相同品种商品期货100万元。会计处理思路如下:(现场画图)
 (三)套期关系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套期关系终止:
  1.因风险管理目标的变化,企业不能再指定既定的套期关系;
  2.套期工具被平仓或到期交割;
  3.被套期项目风险敞口消失;
  4.在按照本规定四(五)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如适用),套期关系不再满足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
  因合约期限或交易活跃度限制,企业需要对同一被套期项目的套期工具在同一品种、不同到期日的商品期货合约中转换的,如该转换与企业书面文件中载明的套期业务风险管理目标相符,则不作为套期关系的终止处理,但企业应当在书面指定文件中说明商品期货合约的选择标准和转换条件,并对每次合约转换的数量、金额、日期保持连续、完整的记录。
  套期关系终止后,企业应当停止按本规定四(二)处理,并按本规定四(四)进行后续处理。(注:即不按照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而是终止套期关系将前期结果转入损益等)
  终止套期会计可能会影响套期关系的整体或其中一部分,在仅影响其中一部分时,剩余未受影响的部分仍适用套期会计。
  套期关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不应当撤销指定并由此终止套期关系:  
  1.套期关系仍然满足风险管理目标;  
  2.在按照本规定四(五)的要求考虑再平衡后(如适用),套期关系仍然满足本规定其他所有应用条件。
  【解读】套期期间按照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处理;套期关系终止后按照一般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四)后续处理(注:套期结果的结转)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该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转出并计入销售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2.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销售收入。
  如果预期交易随后成为一项确定承诺,且企业将该确定承诺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中的被套期项目,企业应当在指定时,将其套期储备转出并计入该确定承诺的初始账面价值。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企业应当将其套期储备重分类至当期损益。
  如果现金流量套期储备累计金额是一项损失且企业预计在未来一个或多个会计期间将无法弥补全部或部分损失,则应当立即将预计无法弥补的损失金额重分类计入当期损益。(注:将无法弥补的损失由其他综合收益转入投资收益)
  【解读】套期关系结束后,应将套期结果转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资产成本等,以实现风险控制。
 (五)套期关系评估
  企业至少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影响套期有效性要求时,对现有的套期关系进行评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评估情况。
  1.评估认为套期关系终止的,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四(三)确定终止日并进行会计处理。 (注:即认定为套期关系终止)
  2.评估认为套期比率不再反映被套期项目与套期工具所含风险的平衡,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并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调整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从而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即“再平衡”) 。例如,当套期关系中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不同但是经济上相关的基础变量(如指数、比率或价格)时,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化,如果该变化能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得以弥补,则套期关系通过再平衡得以延续。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再平衡应当作为套期关系的延续进行处理。
  企业应当分析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而不能假定所有抵销程度的变动均会导致套期关系的变化。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围绕套期比率上下波动,但仍然能够适当反映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对套期比率的人为调整并不能减少该波动,并依然会产生套期无效部分,那么无需作出再平衡,而应当将抵销程度的变动确认为套期无效部分。如果抵销程度的变动表明该波动围绕的套期比率不同于当前的套期比率,或存在偏离的趋势,保留当前套期比率将越来越多地产生套期无效部分,则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来降低套期无效部分。
  对套期比率的调整可能增加或减少指定套期关系中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的数量。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则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按本规定四(二)处理(注:即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如果企业在套期比率调整时减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项目或套期工具,则减少部分自指定减少之日起不再作为套期关系的一部分,按本规定四(三)处理(注:即作为套期关系终止处理)。
  在对套期关系作出再平衡时,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应当在调整套期关系之前确定并立即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当更新预期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产生来源的分析,套期关系的书面文件记录也应当作出相应更新。
如果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发生改变,则再平衡不适用,企业应当终止对该套期关系运用套期会计。  
  【解读】随着套期的进程,套期关系因重大事项可能发生改变,评估后要么终止,要么再平衡继续维持套期关系。
 (六)组合套期
  1.总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总敞口的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在将相关套期储备转出时,应当按系统、合理的方法将转出金额在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分摊,分别计入被套期项目影响的相应项目。
  2.净敞口套期
  对于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在套期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针对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分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将其计入当期损益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企业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而不影响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本身结转损益的项目(如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等)。该被套期项目中存在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应当在确定承诺形成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转出并计入存货初始成本。由此形成的存货在结转损益时,应当将存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而不影响存货结转的销售成本。
  企业不得将风险净敞口指定为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
【解读】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企业应当在被套期项目影响损益时,将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出并单独反映,而不影响被套期项目组合中各组成项目本身结转损益的项目(如销售收入或销售成本等),这样有利于成本分析。


五、科目设置
  企业按本规定对商品期货套期业务进行处理,应当视情况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一)“套期工具”科目(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套期工具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工具进行明细核算。
 (二)“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本科目应当按套期关系进行明细核算。
 (三)“被套期项目”科目(共同类科目)
  本科目核算公允价值套期下被套期项目及其在套期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产或负债。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本科目核算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在“其他综合收益”科目下设置“套期储备”明细科目
  本明细科目核算现金流量套期下套期工具累计公允价值变动中的有效部分。本科目应当按被套期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解读】这些科目设置与套期保值准则基本相同。
六、主要账务处理
(一)指定套期关系
  企业将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应当按存货账面价值,借记“被套期项目”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账面余额,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将已持有的商品期货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衍生工具”科目转入“套期工具”科目。
  【解读】将存货、衍生工具转入被套期项目,是为了和套期工具相匹配,同时都按公允价值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便对冲。
 (二)套期关系存续期间
  1.公允价值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借记或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损益”科目。
  【解读】公允价值套期下,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均计入当期损益,因交易方向相反,每期都实现对冲。
  2.现金流量套期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借记或贷记“套期工具”科目,按套期工具累计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与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的变动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的金额(套期有效部分)与套期储备账面余额的差额,贷记或借记“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解读】现金流量套期下,  
  ①假设套期工具利得为100万元,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为-90万元,则:
 借:套期工具            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9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90)10
注:100万元与-90万元绝对值的较低者为90万元。
  ②假设套期工具利得为100万元,被套期项目累计预计现金流量现值为-105万元,则:
 借:套期工具             100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1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0
注:100万元与-105万元绝对值的较低者为100万元;此时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与两者绝对值中较低者没有差额。
 (三)套期关系终止
  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时,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等科目。
  如果预期交易不再很可能发生但预期仍可能发生,企业应当保留“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已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直至未来预期交易发生。当未来预期交易发生时,按本规定六(四)处理。(注:将其他综合收益按不同情况转入存货初始确认金额或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企业应当保留“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直至企业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存续的,企业应当保留“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直至企业在相关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原套期工具平仓或到期交割的,企业应当按结算金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或借记“套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套期工具存续的,企业应当将其账面价值从“套期工具”科目转入“衍生工具”科目。
套期关系终止后原被套期的存货存续的,企业应当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套期期间累计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被套期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被套期项目”科目。
  【解读】根据不同情况对套期保值结果进行结转。
(四)后续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存货的,企业应当在该存货实现销售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相关账面价值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采购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风险净敞口的,当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存货以及作为被套期项目的存货或销售商品的确定承诺结转损益时,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以及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原材料”等科目中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入“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
【例题】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为存货)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持有库存商品X的账面成本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10万元。如果现在出售,则可获利10万元;但现在没有出售,以后出售时公允价值可能下降,则将失去该获利额。甲公司为规避该库存商品X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在期货市场上卖出与库存商品X在数量、质量相同的期货,假设期货价格为110万元。甲公司将该期货合约(下称衍生工具Y)指定为2016年上半年库存商品X价格变化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套期。
  2016年1月1日,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因为此时期货价格尚未变动。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将库存商品X出售,公允价值(出售价格)为107.5万元(对比原公允价值110万元,减少收益2.5万元,即库存商品X的公允价值下降了2.5万元);同时甲公司将期货合约买入平仓,假设买入平仓期货价格为107.5万元,对比开新仓期货价格110万元,获得收益2.5万元(即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5万元)。
  假定不考虑衍生工具的时间价值;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a.2016年1月1日,将库存商品转入被套期项目
 借: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   100
   贷:库存商品——X            100
(注:将库存商品转入被套期项目是将期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的存货转为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以便将存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变动对冲)
  b.2016年6月30日出售存货,期货合约买入平仓。期货卖出开新仓价格为110万元,买入平仓价格为107.5万元,实现收益2.5万元: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贷:套期损益   (卖出110-买入107.5)2.5
(注:本分录反映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套期工具”借方余额相当于其他应收款;“套期损益”科目在贷方表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同时,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减少:
 借:套期损益(原公允价值110-现公允价值107.5) 2.5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2.5
  将存货出售,同时结算套期收益:
 借:银行存款             125.775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275
 借:主营业务成本          97.5
    贷:被套期项目——库存商品X     97.5
 借:银行存款            2.5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5
(注:“套期工具”贷方表示收回了其他应收款2.5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甲公司采用了套期策略,规避了存货公允价值变动风险,因此其存货公允价值下降没有对预期毛利额10万元(110-100)产生不利影响。
【例题】现金流量套期(被套期项目为预期销售商品)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在2016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甲公司与2016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品质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16年6月30日。
  2.现金流量套期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采购的,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存货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原材料”等科目。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商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在该销售实现时,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在预期交易成为确定承诺并被指定为公允价值套期被套期项目时,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中确认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入“被套期项目”科目。
【例题】现金流量套期(被套期项目为预期销售商品)
2016年1月1日,甲公司预期在2016年6月30日将销售一批商品X,数量为100吨。为规避该预期销售有关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甲公司与2016年1月1日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项衍生工具合同Y,且将其指定为对该预期商品销售的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的标的资产与被套期预期商品销售在数量、品质等方面相同,并且衍生工具Y的结算日和预期商品销售日均为2016年6月30日。
  2016年1月1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为零,商品的预期销售价格为110万元。
  2016年6月30日,衍生工具Y的公允价值上涨了2万元,商品销售价格为108万元,对比预期销售价格下降了2万元。当日,甲公司将商品出售,销售成本为90万元;并将衍生工具Y结算,收到银行存款2万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2016年1月1日,甲公司不作会计处理(因为衍生工具公允价值为零)。
 (2)2016年6月30日销售商品、结算衍生工具
  ①销售商品
 借:银行存款                   126.3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8×17%)18.36
 借:主营业务成本          90
    贷:库存商品              90
  ② 结算衍生工具
 借: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
    贷: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
 借:银行存款            2
    贷:套期工具——衍生工具Y      2
  ③将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调整收入
 借: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    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由于进行了套期保值,使得收入还是实现了110万元(108+2)。
七、列示
 (一)资产负债表
  企业应当将“套期工具”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中列示,贷方余额合计数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中列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设有“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项目的,则应当分别在该两项目中列示。
  企业应当将“被套期项目”科目中归属于存货的余额减去相关“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在“存货”项目中列示;将归属于确定承诺的“被套期项目”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在“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示,贷方余额合计数在“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中列示。
 (二)利润表
  企业应当将“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中列示。企业应当将“其他综合收益——套期储备”科目当期发生额在“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所属的“现金流量套期损益的有效部分”项目中列示。
  对构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进行套期的,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和“投资收益”项目之间增设“净敞口套期损益”项目,以单独反映构成风险净敞口的被套期项目在影响损益时结转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该项目应当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当期发生额填列。
【案例】万科公司套期保值的列报(摘自万科公司2015年年报)




 注:许多公司由于套期保值准则条件高,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并没有按照套期保值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八、披露
 (一)企业应当披露与商品期货套期业务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企业对风险来源、性质的分析。
  2.企业的套期策略以及对风险敞口管理的程度。
  3.企业的风险管理目标及相关分析,包括企业如何确定被套期项目、如何选择套期工具、对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经济关系的分析、如何确定套期比率、对套期无效部分来源的分析等。
  当对某一风险成分进行套期时,企业还须披露其确定该风险成分的方法,并说明该风险成分是否为合同明确的;如果不是,应当披露企业确定该非合同明确的风险成分可单独识别并能可靠计量的方法。
  4.企业对运用本规定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预期效果的定性分析,包括对本期及未来期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企业应当遵照附表 1,按被套期项目披露公允价值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三)企业应当遵照附表 2,按被套期项目披露现金流量套期对企业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影响的定量信息。
 (四)预期交易预期不再发生的,企业应当披露相关信息。
九、实施与衔接
    本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对于本规定施行之日已经存在的商品期货套期业务且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进行会计处理的,如在该日按本规定评估并进行适当的再平衡调整(如需)后符合本规定有关套期会计的应用条件,则可视为持续存在的套期关系,自该日起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任何再平衡产生的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相应更新相关的套期文件。


  注:1.对于前期套期储备已全部转出的套期关系,不需要填列本表;对于前期已终但套期储备尚未全部转出的套期关系,不需填列本表①和“套期无效”部分栏。
  2.上表中填列金额如为损失,以负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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