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场外期权规则发布 挂钩个股标的大幅扩大至两融170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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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denfish   2020-10-21 21:44   9326   0
本帖最后由 mordenfish 于 2020-10-21 21:46 编辑

9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在灵活设置资质要求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差异化匹配分类评级情况,支持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通过评估的有能力、有实力、有专业优势的BBB级证券公司开展相关期权业务。在适度扩大标的范围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可挂钩个股标的范围适度扩大至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建立个股集中度指标公布机制,有助于证券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高风险对冲能力。在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将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调整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支持证券公司直接服务实体经济。在稳定业务预期方面,《管理办法》对于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确保业务平稳有序衔接。在强化监测监控方面,《管理办法》提高数据报送的标准化管理,新增负面客户管理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提升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透明度,进一步落实“看得清、管得住”的监管要求,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具体来看,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应当符合协会《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的规定,不得超出协会规定的范围。同时,交易商应参照沪深交易所按季定期发布的融资融券标的名单(暂不含科创板及创业板注册制股票)管理个股标的,协会不再另行公布个股标的名单。由沪深交易所、中证指数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且符合证券业协会相关规定的指数可作为场外期权业务指数标的。挂钩标的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流动性良好等,不得新开挂钩标的为私募基金、资管计划等私募产品的场外期权合约,存量合约到期后不得新增或展期。各交易商应结合自身业务定位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相应的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办法,加强标的的动态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外,为做好有关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和风险管理能力的评估,协会制定了相应工作规程,通过明确公司申报要求、强化参评专家责任、公开评估过程等措施保障评估工作规范透明。
从日前中证协最新发布的证券公司7月份场外业务开展情况报告来看,截至7月末,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新增初始名义本金4768.34亿元,环比增长53.97%;截至7月底,场外金融衍生品存续未了结初始名义本金合计8929.77亿元,环比增长7.74%。其中,场外期权5799.84亿元,收益互换3129.93亿元。存续的场外期权标的以商品类(30.40%)、股指类(45.30%)为主;收益互换以其他类(56.38%)、个股类(22.40%)为主。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落实《管理办法》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场外期权制度规范体系,加强业务培训和执业检查,提高业务报告系统电子化程度,强化实时、精准监测监控风险,持续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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