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期货合约强行平仓投诉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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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   2020-5-18 15:02   3289   0
情况简介:

       客户王某电话投诉A期货公司,称其X合约在接到A期货公司强平电话通知10分钟后便被强平,王某认为公司没有给其充分的追加保证金或减仓的时间,遂向多个监管机构投诉,要求A期货公司就此给出说法和进行赔偿。


案例分析:
       经调查,A期货公司在2018年5月22日21:03:09、22:27:42和5月23日9:05:46分别向王某发出风险提醒、追保通知和强平通知短信,接收号码均为王某在A期货公司留存的联系方式,5月23日14:15左右王某所持X合约盘面跌停,A期货公司便于14:23电话通知王某需即刻对其账户采取强平措施,因王某未及时进行相关操作,于是A期货公司风控人员在14:34:07挂出强平单,于14:34:31成交。在此次强平过程中,A期货公司严格执行内控制度,按照期货经纪合同中约定的方式(短信、电话)多次履行了通知送达义务。
       此次投诉案例争议焦点为当客户账户风险率达到强平标准时,期货公司是否必须等待客户自行处理。A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明确约定“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以电子交易系统实时数据传送、短信、电话之任一方式为通知方式。乙方应在交易时段关注账户风险状况,保持电话、手机畅通。若乙方因某种原因未接听或收到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不影响甲方依据盘中追加保证金通知的规定采取强行减、平仓措施,乙方应对此承担后果”。案例中,A期货公司在强平前一日和当日上午分别三次对客户进行风险提醒、追保通知和强平的短信通知以及电话通知。王某作为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应时刻关注其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王某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该自行承担损失。期货公司对客户强制平仓的行为是按照公司制度、期货经纪合同等采取的有效控制风险行为,不构成对客户侵权,不应当赔偿客户的损失。


特色做法及处理情况:
       在了解事情经过后,A期货公司安排专人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耐心对王某就通知后执行强平的细节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反复进行沟通,最终王某表示对公司的强平流程无异议,双方达成和解。


评价和启示:
       在案例中,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客户的持仓风险率超出相应标准实行平仓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期货本身就是杠杆交易,风险相对较大,如果期货交易风险控制中少了强行平仓手段,投资者更容易把自己暴露在风险当中,所以强行平仓也是一种保护投资者的行为。
       投资者作为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对其账户及所持合约的风险应负有积极管理责任,在账户保证金不足、风险过大时,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交易风险,从而减少自身交易损失。


法规参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客户保证金不足时,应当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客户未在期货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的,期货公司应当将该客户的合约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的有关费用和发生的损失由该客户承担。


本期编辑:南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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