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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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资管   2020-5-10 18:10   109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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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所称的“股票期权”尚缺乏一个统一的定义,对于公司性质、授权对象、能否转让、行权条件等也存在诸多差异。本文讨论的股票期权专指上市公司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一种类型,即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称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目前,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都采用股票期权对员工进行激励,而随之产生的是在离婚时对于股票期权的分割问题。对于离婚时尚未变现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诸多争论。作为权利人的员工一方为获得股票期权做出了大量的努力,而其配偶的协力作用和家务劳动的价值同样不容忽视,需要在离婚时对股票期权的财产利益进行公平分配。





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诉讼中股票期权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理论上有很大争议,尽管《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财产及其收益的分配作出了明确解释,但均未明确涉及股票期权。有学者认为,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婚内获得的股票期权可以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中“生产、经营的收益”中的“经营收益”所涵盖,股票期权与经营活动一样,包含了脑力和体力劳动,结果具有不确定性,都是付出一定的工作和成本后获得的回报。我们认为,虽然股票期权和经营收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性质有天然区别,并且单纯地把婚内取得的股票期权解释为经营收益并不能解释股票期权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下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情况,无法应对复杂的实务问题。因此,股票期权是一种全新的夫妻共同财产类型。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四项夫妻共同财产类型,并规定了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虽然《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文列举股票期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仍可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司法实践中如何分割股票期权
近年司法实践中,针对离婚诉讼时如何分割股票期权问题,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即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按一定比例进行分割、酌情分割。


在(2016)京0108民初343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附条件的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资格,是一种期待权,不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既不能确定将来是否能获得财产权利,也不能确定能获得多少财产权利;其次,股票期权要转化为有实际财产价值的股票,需要雇员一方在公司进行工作时间的积累,具有一定人身性;同时,雇员一方在行权时要支付一定的对价。由于雇员一方最终实际获得的股票期权是基于离婚后的业绩,并且由其以离婚后的个人财产进行支付,因此本案中的股票期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17439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股票期权是一种债权,具有财产性。其价值的高低或者暂时的不确定性并不影响其财产性权益的属性,因此,股票期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可以作为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并且可按照一定比例析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股票价值由股票期权的价值、忠诚工作价值、行权价格成本三部分组成,其中股票期权价值和忠诚工作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在(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893号案件中,法院认为由于股票期权奖励确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考虑到股票期权这一奖励的来源以及取得的条件,法院认为配偶在离婚前对其获得股票期权亦有贡献,但平均分割有失公平,故判决酌情分割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在不同情况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一)婚前授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被授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属于婚前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股票期权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判断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同时考虑形式要素与实质要素。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形式要素,夫妻各方在取得财产的过程中的劳务、金钱、家务等付出,是实质要件。考虑到夫妻双方对于取得股票期权的贡献以及婚姻存续时间长短等因素,该种情况下的股票期权应部分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授予,离婚后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授予日与可行权日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此时,从外表上看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与婚姻并无关系,但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核心即劳动力共享,员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享了其配偶的部分劳动力,其取得的股票期权财产利益中包含了其配偶的那部分劳动,即使授予和行权这两个时间点都在婚姻之外,也不能将其配偶的贡献从中剔除。因此,如果股票期权的取得过程与婚姻有重叠部分,就应该承认其配偶的财产利益。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行权而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离婚时已达到行权条件而授予对象怠于行权的情况,广东省高院曾出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婚前已经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当事人即使是在离婚后才选择行权,也不能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条件行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可以通过行权获得的那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应当被认定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应当认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予,离婚后方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关系是一个紧密的共同体,一方的专注于工作往往离不开另一方在照料小孩、赡养老人、操持家务上的贡献,甚至还包括对被授予者的照顾。如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期权收益不包括期待利益,那么属于夫妻共有的股票期权收益则会大大减少,这与承认家务劳动价值、注重人力资本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因此,对于婚内授予的股票期权,当离婚时尚未达到行权条件,那么当最终行权时,由于其中包含了一部分的夫妻协力和一部分的员工个人努力,则股票期权部分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离婚后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主流观点认为,离婚后才授予的股票期权是员工一方的个人财产,与之前的配偶不存在任何关系。而美国弗吉尼亚州在对股票期权进行分类时,虽然将离婚后获得的股票期权归为被授予方的个人财产,但要求被授予方证明该股票期权属于对未来工作的激励,否则就将其认定为对过去工作的奖励,从而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无论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对于股票期权的定义,还是现实中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股票期权的具体操作,都是与被激励者将来的表现及公司将来的发展情况挂钩的,属于一种主要取决于未来表现的财产性利益。因此,对于离婚后被授予的股票期权,可认定其完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对于婚前授予的股票期权,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才达到行权条件,都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予的股票期权,若在离婚前已达到行权条件,则离婚时可得的行权收益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后才达到行权条件,则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授予的股票期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统筹丨王以成
编辑丨陆欣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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