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CFA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金融业首席分析师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业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发表于《金卡生活》
原标题《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对银行经营、普惠金融与人民币国际化的意义》
责任编辑 | 葛辛晶
近期,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引起各方关注。货币是经济运行的血液,货币的稳定对经济体而言极为重要。数字货币是货币演进过程中的最新形式,它的推广可能会对各方面产生影响,尤其对经营货币的商业银行会有重大影响,此外对普惠金融、人民币国际化可能都会有推动作用。本文先详细阐述了数字货币、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等概念,并比较其与电子支付的优劣,然后再分析人民银行数字货币对银行经营、普惠金融和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影响。
数字货币概要
本文所指货币如无特别注明,则专指信用货币,一般等价物、实物货币的货币地位仍有争议,在历史上也非主流,更接近于以一般等价物为中介的以物易物。本文首先从货币本质出发,厘清数字货币与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的概念。
货币、数字货币与人民银行数字货币。货币伴随了人类数千年,由各种经济交换行为而产生。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的本质是债权,或者说是欠条,用来记录债务债权关系和其他经济活动。持有货币的人即为这份欠条的债权人,货币发行者即为债务人,这意味着货币发行人“欠”货币持有人一笔价值。而这位货币持有人购买一份商品(或偿还一笔债务)时,将这份欠条支付给他的卖家,即把债权转移给了卖家,变成了货币发行人“欠”卖家一笔价值,以此,便实现了价值从买家向卖家的转移。因此,货币就是欠条,也就是一笔笔记账,其信用由发行人(亦即债务人)的信用决定,只要大家都信赖其信用即可。
人类历史上的大部分信用货币的实践,都是中心化发行的。在古今中外最为主流的主权信用货币制度下,信用货币发行人统一为政府,政府即为中心债务人。近代人民银行制度建立后,则一般由人民银行代表政府充当中心债务人。这种由政府(或其代表)发行的货币一般称为法币,由政府强制保障其法定偿付性,可偿还辖内的一切债务,不得拒收。人类历史上也有不由政府发行货币的例子,比如由信誉卓著的商家发行,周边民众信赖它,比如我国宋代四川交子,但这也是中心债务人,只是范围更小些。过去几乎没有出现完全“去中心化”的货币,因为让中心之外的所有人充当债务人(暂称之为非中心发行人),不可能使这欠条获得所有人信任,张三向李四签发一张欠条,李四无法将其用于向王五的支付。
既然是中心化,由发行人单方面决定发行量,那么不管机制多么精妙,货币都有超发或少发的可能,币值不稳(通胀、通缩甚至钱荒)成为了货币中心化发行时难以根治的顽疾。通胀多发生在政府开支过度增加的时期,而通缩则往往发生在制币材质不足的时期。人类也尝试了非政府发行货币、非中心化货币的构想,由市场微观主体自己根据经济活动总量灵活调整发行量,但这又面临前文提到的对非中心发行人的信任问题。在过去,中心发行的币值不稳和非中心发行的不信任,构成了无解的“货币两难”。但是,人类未放弃对解决货币两难问题的探索。
既然货币的本质是记账,那么人们便将记账材质不断推陈出新,以达到更加可靠、安全和便利,目前主流的记账材质包括纸和金属,即纸币和硬币。1980年代之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密技术发展之后),人们尝试使用电子信号或数字信号作为载体,来代表信用货币,称为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但是,数字信号这种材质有其特殊性,它是电子存储设备里的一串数字,很容易复制、粘贴、传送。为了完全达到跟纸币、硬币一样的效果,人们不断引进新技术手段,来解决面临的问题。比如,为了实现不记名性,人们开发了盲签名机制;为了防止非法复制后用于双重支付,又开发了一系列加密和签名机制;甚至通过共识机制,尝试解决非中心发行的信任问题。
人民银行数字货币,本质上仍然是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定货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实现了以数字信号为载体。它和人民银行发行的纸币、硬币属于同一类型,只是材质、载体不同而已。因此称之为数字法币更为合适,以便区别于其他非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货币。
与电子支付的优劣比较。容易和数字货币混淆的几个概念是:稳定币、加密币、银行存款货币、电子账户支付等。
稳定币以Libra、SDR为代表,其本质是其他几种指定储备货币的代币、提取凭证,并不算真正意义的货币。加密币以比特币最为知名,它们是完全不同于法币的新种货币,无实物形态,通过区块链等手段实现了共识机制,能够实现去中心化发行(因此也无统一发行人),控制了双重支付等风险。但是,由于它还不符合货币的一些特征,比如比特币总量恒定,无法充当现代信用货币,更类似于黄金,也未受到政府认可,因此并未成为货币。所以,稳定币、加密币目前都还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银行存款货币,全称为商业银行,术语存款货币银行,是指法币在银行的存款,日常可以用来履行支付结算、价值储存等货币功能,因此也被视为货币,纳入货币总量(M2)统计。但事实上,存款并不等于法币,而是客户可从银行提取法币的凭证。在现代“人民银行-银行”二级银行制度下,利用了不完全准备金制度,银行通过资产业务派生存款,其最后的存款总额能够大幅超过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币总额,从而实现了新的银行存款货币的发行。以一简单例子说明,银行原本只持有人民银行发行的法币100元,来自于人民银行通过MLF(中期借贷便利)所投放得来,并以准备金的形式存在人民银行,但它对客户发放了500元贷款,派生了500元客户存款,存于本行。这时,客户持有500元存款可以用于交易支付,全社会也就有了500元的存款货币,以弥补了原来人民银行100元法币发行量的不足。当然,客户不可能全部取出500元存款,因为银行金库内并无100元真实法币可供提取。
银行存款货币的这一创新,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前文提到的“由市场微观主体自己根据经济活动总量灵活调整发行量”,进步意义巨大。但银行也不能任意发行存款货币,最终受到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间接控制。也就是说,理论上讲,人民银行从原来自行决定发行货币,转变为通过调节银行行为来间接控制货币(法币、存款之和)发行。当然,这句话只是理论上,因为人类历史上是先有银行再有人民银行的,真实历史进程有所不同。
而电子支付是在银行存款货币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当居民不再直接持有法币,而是持有银行存款,那么需要支付时,便也不再需要提取现金(这里指纸币、硬币、数字法币)之后再将其交付给收款人,而是直接银行存款转账即可。因此,电子支付本质是银行转账,只是利用了更为先进的电子通讯技术,通过联网的柜台、ATM、电脑、手机等终端,向银行传送转账指令(含加密验证信息),银行便将付款人账户中的数字,转移至受款人账户中(如果收付款人的开户银行不同,那么还涉及两家银行间清算)。后来,产生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原理也相近。因此,电子支付不是货币的一种存在形式,而是过去划转银行存款货币的一种方式。我国人民银行在过去大力建设银行清算系统,再加上银行、支付公司的努力,目前我国已拥有极其高效便利的电子支付工具。
电子转账支付和现金交易各有优劣势,很难讲哪种方式更先进。探讨货币、支付的优劣势,一般针对便利性与安全性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是对立的,此消彼长。便利性方面,跟现金交易相比,电子支付需要和银行联网操作,无法脱机交易(目前通过在设备内预存事先下载的令牌,能够实现有限几笔的脱机交易,但仍然事后联机完成交易),在联网不佳的场合无法使用,并由银行详细记录了每一笔交易,因此银行掌握了每笔交易信息,没有匿名性可言,而现金则可脱机、匿名交易。但是,转账交易省去了存取、携带现金的麻烦,也有它便利的一面。安全性方面,银行转账记录由银行记录,交易完成后银行相应修改双方账户数字,外人无法随意篡改,所以也不存在双重支付问题。现金交易则把安全责任全放到本人,需要自己保管好现金,存款货币的资金安全性则由银行负责,若整个银行账户系统被黑甚至银行倒闭,也有存款损失的风险。此外存款还有一点利息收入,但这个一般不是货币问题的考虑重点。站在当局角度,还要考虑运营成本,比如电子支付要建一整套清算体系,而现金则需要在印钞制币、流通管理上投入成本。
因此,人民银行推出数字货币,能否被居民大量使用,还是要看与现数字货币的使用便利程度。在能够联网、不在乎匿名性的场合,比如小额日常消费,使用电子支付完全没有问题。但如果在无法联网、用户希望匿名维护隐私、用户本身就无支付账户(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等情况下,数字货币还是有用武之地的。比如,某些楼宇中移动网络信号不佳、未开通Wi-Fi的飞机航班上、或者未开立有本地支付账户的弱势群体和跨境旅行群体,则可以在手机等终端设备中下载安装好数字货币的数字钱包,即可收付数字货币,或从自己银行账户中存取数字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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