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化铝期货学习资料-南京钢铁公司套期保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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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化铝资讯网   2019-9-2 06:54   4842   0
氧化铝期货已经箭在弦上,最快年内即将推出,以后铝土矿环保、天然气供应紧张、液碱供应紧张、大规模限产、海外突发事件等因素都会加大氧化铝价格的波动。金融资本、氧化铝套保资金、电解铝套保资金、大型贸易商、个人投机者都将参与价格博弈。氧化铝期货上市以后,氧化铝价格大部分时间不会是5元、10元的波动,超过50元的波动时间将大幅增加。有企业利用套期保值损失惨重,也有企业利用套期保值避免倒闭的风险,总之氧化铝期货是把双刃剑,但是又不得不接受,因为这是大势。
    钢铁行业由于产业链期货品种齐全,参与套期保值非常普遍,下面介绍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发布的套期保值制度,仅供借鉴。
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市场价格波动风险,充分发挥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 规范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钢股份”)钢铁产业链期 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依据《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 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掉期等衍生品市场,对公司生产所需原燃料相 关品种进行买入交易(以下简称“买入套保”),以锁定生产成本;对钢材、库存 原燃料相关品种进行卖出交易(以下简称“卖出套保”),以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 货跌价风险。
第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 包括但不限于钢材、铁矿石、焦煤、焦炭、铁合金、镍。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规模不超过年度预算采购和销售计划的 30%。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使用自有资金,优先使用客户订单预付款, 必要时使用银行授信资金。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审批权限遵照《南京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组织机构如下:


  第七条 公司成立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由公 司董事长、相关董事、总裁、分管副总裁、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组成,是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小组职责:
   1、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审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制度;
   3、审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4、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5、向董事会汇报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6、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由市场部、证券部、战略运营部、财务部、各 相关事业部、采购中心及风险控制部等共同参与。
    各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证券部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预案制订,套期保值业务内部培训,境内 外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询价和外部业务交流,套期保值业务预案提交、操作实施、 绩效自评报告、日常跟踪管理等工作;向决策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工作进展及 风险应对事项。
   2、市场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期现市场协调工作,原燃料、钢材产品市场 信息及趋势分析判断,提供公司现货锁价订单及成本毛利等基础资料,征询销售 平台套保意向,核对买入套保订单后期排产情况及卖出套保合约对应库存变动情况。
   3、战略运营部负责提供现货原燃料采购计划及存货的动态资料;
   4、财务部负责境内、境外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的管控、会计核算;
   5、各相关事业部、采购中心负责在其业务范围内提出套保需求,并跟踪与 套保合约对应的现货原燃料库存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
   6、风险控制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监控,相关协议的合规审核,以及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纠纷的协调处理;每年度形成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评估报告报决 策小组。
第三章 业务流程和审批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一条 证券部负责编制套期保值业务预案 各相关事业部和采购中心提出期货套保意向,市场部协同证券部准备预案资 料。预案应有保值数量、资金计划、对应现货情况、成本及期现基差测算、合约 选择、建仓比例、建仓价位、建仓期限、止盈止损、风险提示等具体内容。 对锁价订单进行原燃料买入套保,应充分考虑原燃料采购周期和订单排产周 期。并以订单合同(或协议)、中标通知书和预付款为操作前提;对库存进行卖 出套保,应确定敞口库存量并评估存货跌价风险。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预案提交决策小组。决策小组成员签署意见,形成 4 决定。
第十三条 套期保值业务预案经决策小组成员批准后即成为实施方案。证券 部被授权人员(以下简称“交易员”)在实施方案授权范围内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财务部依据决策小组批准的套保方案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制度, 进行资金调拨并及时通知交易员。
第十五条 交易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银行、经纪商进行 交易。
    1、建仓交易原则上在 5 个交易日内完成;
    2、如遇市场或特殊情况,导致 5 个交易日内期货交易方案无法执行,应向 决策小组汇报和/或提交方案调整建议;
    3、接到现货订单排产和库存销售的通知后,应于 5 个交易日内择机完成期 货对等平仓;
    4、在持仓过程中,交易员可依据在各家期货公司持仓账户的资金风险程度, 平衡、调拨账户可用资金。
第十六条 在持仓过程中,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报告制度,由证券部负责。
第十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采用期现对等平仓或实物交割等执行方式。必要时, 可以进行换月移仓操作。
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业务若涉及实物交割的操作,证券部应事先联系期货交 易所,与公司现货相关部门对实物交割的可行性、交割成本进行分析,并向决策 小组提交方案,获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充分关注钢铁产业链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和方案;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 算资金的收支;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 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出现建仓头寸超出套期保值额度;外盘交易(境外期货交 易)应充分考虑汇率变化、市场差异可能导致的交易损失。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开户程序
   1、证券部应选择在境内外期货、掉期市场有良好资信、钢铁业务实力的期 5 货经纪公司、银行、经纪商,作为合作对象;
   2、公司与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银行、经纪商签订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手 续。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控 风险控制部应指派风险管控人员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 直接对决策小组负责。
    风险管控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1、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协议进行审核;
    2、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的要求;
    3、发现并报告风险事项;
    4、起草套期保值年度业务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风险及应对
    1、政策风险:套期保值预案应尽可能分析政策面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影响, 并提出应对策略;当政策风险显现时,应及时提出应对方案。
     2、市场风险:套期保值预案应从基本面、技术面、信息面等方面分析市场 潜在的风险,谨慎选择期货合约、套保量和操作策略。
     3、基差风险:套期保值预案应在对基差历史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测算因基 差波动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合理利用基差水平,调整套期保值比例,优化套期保 值效果。
4、资金风险:套期保值预案应充分考虑期货合约价格波动幅度,设置合理 的风险保证金比例;持仓过程中,持续关注账户风险程度,做好追加资金准备。
5、外汇风险:原则上,选择期货与现货结算币种一致的市场进行套期保值 交易。
6、操作风险:完善交易团队的人员配置,加强业务人员能力的培训和学习。
7、技术风险:建立符合交易要求的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 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风险处置
    1、当出现以下情形时,风险管控人员应立即报告决策小组: (1)、套期保值业务具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2)、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与套期保值方案存在差异。
    2、当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时,交易员应及时通知风险管控 人员。风险管控人员应充分了解风险情形并及时向决策小组报告: (1)、套期保值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需要补交保证金; (2)、套期保值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 (3)、期货经纪商或掉期交易对手存在违约风险; (4)、套期保值履约交割可能存在违约风险。
   3、决策小组应及时充分分析风险情况并作出决策。
   4、决策小组对出险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5、紧急情况时,交易员可以直接向决策小组汇报,获得相关操作授权。   
   第二十四条 交易错单的处理
  1、当发生属于期货经纪公司、银行、经纪商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通知 对方及时平仓,并向其追偿损失;
  2、交易员发生误操作的错单,必须立即平仓。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对已完成的套期保值业务逐单进行期现市场综合绩效 评价。每年末对全年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提交决策小组。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对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验证。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 会计核算。
第七章 交易设施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符合交易要求的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 涉及套期保值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 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保证金状况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开展,各单位不得自行或委托外部机 构操作。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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