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号胶期货50问(附:合约、交割仓库、注册商品、检验细则、挂牌基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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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A基金网   2019-8-11 13:26   3633   0
一、20号胶基本属性


1、什么是20号胶?
  
答:20号胶是天然橡胶的主流品种之一。橡胶主要分为天然橡胶和合成橡胶。天然橡胶是指从巴西橡胶树上采集的天然胶乳,经过凝固、干燥等加工工序而制成的弹性固状物。合成橡胶是由人工合成的高弹性聚合物,也称合成弹性体,广义上指用化学方法合成制造的橡胶,以区别于从橡胶树生产出的天然橡胶。天然橡胶按形态可分为两大类:固体天然橡胶(胶片与标准胶)和浓缩乳胶(海关税则号下称为“天然胶乳”)。固体天然橡胶有传统制法和标准制法之分:传统制法生产胶片(烟胶片等),标准制法生产标准胶。标准胶,即技术分级橡胶(Technically Specified Rubber,简称TSR),是按杂质、灰分、氮含量、挥发分、塑性初值、塑性保持率及色泽指数等理化性能指标进行分级的橡胶。根据国家标准和ISO标准,标准胶按照原料和性能的不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LoV(低黏恒黏胶,Low Viscosity Constant Viscose)、 CV(恒黏胶,Constant Viscose)、L(浅色胶,Light-colored Rubber)、WF(全乳胶,Whole Field Latex Rubber)、5号胶、10号胶、20号胶、10号恒黏胶(10CV)和20号恒黏胶(20CV)。
  
2、20号胶如何进行标识、包装及运输?
  
答:标识:20号胶,统称TSR 20。具体到各国生产的20号胶,使用“S*R 20”代号,其中“S”代表“标准”,“*”代表生产国(泰国“T”、印尼“I”、马来西亚“M”、中国“C”等),“R”代表“橡胶”,“20”代表20号级别。在每个胶包外袋正面有标准胶级别代号,其中20号胶的级别代号标志为红色。


包装:20号胶每个胶块一般净重35千克。胶块用聚乙烯薄膜包裹,聚乙烯薄膜厚度为30-65μm,维卡耐热度小于95摄氏度。
  
每托20号胶胶包由36个胶块组成,外包装符合托盘紧缩包装要求,该托盘可以用于货架存取和堆码。每托胶包外应当标志注明标准橡胶级别代号、净重、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工厂代码、生产日期等。
  
运输:胶包运输时须用干燥、清洁的集装箱或车厢等运输,盖好篷车,以防阳光晒或雨水淋湿导致橡胶发霉变质。
  
3、20号胶的生产工艺和流程是怎样的?
  
答:20号胶的生产工艺包括原料预处理、清洗、破碎、压绉、造粒、烘干、压包等工序,其中关键步骤是破碎、压绉和烘干。
  
以泰国20号胶(STR20)为例,初级原料来自成千上万个种植农户的杯胶(Cup Lump),以及种植农户简单处理后的生片(USS)和烟胶片(RSS),通常将上述原料按照一定的配方比例进行混合加工。加工时,由于原料在割胶、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会混入木屑、沙子等非胶物质,故生产加工前需对原料进行分选、冲洗等预处理工序,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多次清洗、破碎、压绉等工序,一方面可去除原料中的非胶物质,另一方面可通过加工过程提高橡胶的理化性能指标。经过上述多道工序后的橡胶经过造粒机,造粒成直径小于0.25厘米的不规则形状的小粒,再进入烘干工序,然后将烘干后的半成品进行压包,包装成重量和形状标准化的天然橡胶。部分工厂也采用“干搅”工艺来生产20号胶,此类生产工艺相对简单,产品的均一性较差;用于能源中心20号交割的商品不可经干搅工艺制得。
  
4、20号胶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天然橡胶具有优良的回弹性、绝缘性、隔水性及可塑性等特性,并且经过适当处理后还具有耐油、耐酸、耐碱、耐热、耐寒、耐压、耐磨等宝贵性质,所以具有广泛用途。轮胎、胶管、胶带、鞋材是天然橡胶主要的下游应用领域。其中,全球约70%的天然橡胶用于轮胎制造,10%用于橡胶管带,10%用于鞋材,10%用于其他橡胶制品。轮胎制造所使用的天然橡胶中,约80%为20号胶;20号胶的使用已成为一个国家轮胎工业技术与工艺水平的主要标志。
  
5、20号胶与全乳胶有什么异同?
  
答:20号胶与全乳胶(WF)都是天然橡胶的一种,但在初级原料状态、加工工艺、贸易模式、最终用途、增值税率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原料方面,全乳胶以新鲜胶乳为原料加工而成,产品杂质含量低,加工工艺链条短。而20号胶主要采用杯胶和种植户简单处理后的生片和烟胶片为原料,原料具有多样性,规模化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由于原料的不同,全乳胶和20号胶在加工工艺上的主要不同在于原料的预处理上。
  
终端用途方面,全乳胶主要用于以浅色胶为主要需求的橡胶制品,也用于轮胎。目前20号胶主要广泛运用于轮胎行业。
  
增值税率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月2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进口天然橡胶(20号胶)增值税率从16%降至13%,国产天然橡胶(全乳胶)增值税率从10%降至9%。
  
6、天然橡胶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哪些?
  
答:①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天然橡胶产业受到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海关总署等多部委的监管和支持。②关税:我国对进口天然橡胶征收关税,天然橡胶的进出口需关注海关总署等发布的相关关税及出口退税等规定。③国储政策:我国建立有天然橡胶的国家储备制度,在胶价急剧波动时通过收储、出售来稳定市场。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橡胶林木属于经济林,其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经营管理均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⑤轮胎行业规划及政策:轮胎行业作为20号胶的主要下游应用领域,其行业规划及产业政策对20号胶产业都会产生重要影响。


二、20号胶国际供需及贸易


7、全球20号胶生产情况如何?
  
答:2018年,全球20号胶年产量逾870万吨,其中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是20号胶的主产国,三国产量约占全球的70%。从三大主产国内部来看,20号胶产业呈现不同程度的充分竞争格局。
  
我国适合植胶的地理气候区域有限,主要集中在海南、云南南部、广东等少数地区。我国天然橡胶加工主要以胶园胶乳为原料,生产以SCR WF胶(全乳胶)为主导产品的各种标准橡胶,20号胶产量较小,规模化程度相对较低,部分民营企业亦参与天然橡胶的加工生产。
  
8、全球20号胶消费情况如何?
  
答:全球天然橡胶年消费逾1300万吨,中国、欧洲、印度、东亚(包括日本和韩国)和美国是前五大消费国(地区),其消费量分别约占总消费量的40%、9%、9%、8%、7%;五国(地区)消费量占总消费量的73%。
  
交通运输中的轮胎制造是主要用胶行业。全球约70%的天然橡胶用于轮胎制造,其中约80%使用20号胶。2018年,全球20号胶消费近830万吨,中国、欧洲、印度、东亚和美国的20号胶消费量分别约占总消费量的50%、10%、7%、9%、8%;五国(地区)消费量占总消费量的83%。
  
9、20号胶贸易流通情况如何?
 
答:因我国产量有限,我国天然橡胶消费主要依赖于进口。我国进口的天然橡胶主要来自于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三国占我国天然橡胶进口量超过七成。
  
20号胶的现货贸易流向主要从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东南亚国家流向我国沿海地区,一部分制成轮胎再出口,另一部分由沿海向内陆分散。青岛、上海、杭州、宁波、天津、南京等为我国天然橡胶和20号胶进口的主要口岸。
  
20号胶的流通环节呈现多元化格局。20号胶的销售可以大致分为长期订单模式、贸易商模式和代理商模式。


三、20号胶价格影响因素


10、20号胶价格波动情况如何?
  
答:20号胶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波动率高。2010-2018年,泰国20号胶青岛保税区现货最高价至38205元/吨最低价至7185元/吨(数据来源:金联创),年度波动率最大至106%。收益率方面,单日收益率最大值为10.89%,最小值为-6.86%,均值为-0.03%,标准差为1.39%。2010年,受全球流动性过剩的影响,20号胶与大宗商品价格普涨,于2011年初达到38205元/吨;2011年至2016年上半年,因前期种植的胶树开割,供过于求矛盾突出,20号胶价格呈现下跌趋势;2016下半年至2017年第一季度,全球大宗商品价格回暖,加之泰国洪涝引发供给担忧,20号胶价格快速上行;2017年第二季度开始,在泰国政府放储影响下,20号胶价格进入下行通道;2018年,受贸易摩擦影响,20号胶价格整体窄幅震荡下跌。
  
11、20号胶价格影响因素有哪些?
  
答:天然橡胶兼具农产品(4.77 -2.65%,诊股)、工业品与金融属性。影响20号胶价格的因素较多,如国际供求情况、国内供求情况、国内外的经济大环境、主要用胶行业的发展情况、合成橡胶的生产及应用情况、自然因素、汇率变动因素和政策因素等。


四、20号胶期货合约设计框架


12、20号胶期货上市的重要意义有哪些?
  
答: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天然橡胶期货市场经过20余年的发展,交易活跃,成交量、持仓量快速增长,期货市场价格影响力不断增强,品种功能发挥良好。20号胶期货是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上市的第二个国际化品种。基于我国天然橡胶自身庞大的市场规模,上市20号胶期货既有利于构建全球天然橡胶市场的定价体系,服务我国橡胶工业的发展,助力我国从轮胎制造大国迈向制造强国,服务我国天胶企业“走出去”,又有利于推进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我国天然橡胶期货市场影响力,是服务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有力举措。
  
13、20号胶期货的总体设计思路是怎样的?
  
答:20号胶期货采用“国际平台、净价交易、保税交割、人民币计价”的上市模式,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
  
作为我国继原油期货、铁矿石期货、PTA期货之后的第四个境内特定品种,20号胶期货将复制原油期货相关政策,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关于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相应的增值税、外汇管理、跨境结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海关监管等政策。
  
14、20号胶期货与上期所天然橡胶期货有怎样的区别与联系?
 
答:上期所天然橡胶期货运行多年,市场总体平稳,功能发挥良好,已成为国内全乳胶、乳胶等国产现货市场定价的主要参考依据;其稳健运行为20号胶期货的成功上市提供了有效的借鉴。上期所天然橡胶期货侧重于反映国内天然橡胶市场的供求关系,而20号胶期货主要反映全球范围内的天然橡胶供求关系,二者互为补充、有机结合,可协同发展。
  
15、20号胶期货将如何服务实体经济?
  
答:近十余年,我国天然橡胶龙头企业在东南亚的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柬埔寨、缅甸、老挝等,非洲的科特迪瓦、喀麦隆等国家投资天然橡胶种植加工业。据测算,其在海外参与经营的天然橡胶资源已是国内资源的2.5倍。同时,为克服国内天然橡胶资源的短缺,部分轮胎企业也先后到国外建立多个橡胶园和轮胎加工厂。
  
随着我国天然橡胶产业龙头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海外经营的橡胶资源的增加,20号胶作为其海外生产、使用的主要品种,其面临的价格风险敞口与经营风险与日俱增。2010至2018年期间,20号胶最高价达38205元/吨,最低价至7185元/吨,年度平均波幅高达48%。20号胶期货,可为橡胶产业链企业提供价格风险管理的工具,帮助企业锁定成本、守住利润,提高我国天然橡胶产业竞争力。
  
16、20号胶期货有哪些风控措施?
  
答:能源中心立足于“期货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的宗旨,在20号胶期货研发上市的过程中深入开展了市场调研和研究论证,并在交易、结算、交割、监控、技术等环节进行了风险评估,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根据20号胶期现货市场特点,对20号胶期货的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明确规定,以确保20号胶期货的平稳上市和稳健运行。
  
17、国际上有哪几个交易所上市了20号胶期货合约?
  
答:国际上开展天然橡胶期货交易的有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泰国期货交易所和印度国家大宗商品交易所。四家交易所均开展烟胶片期货交易。
  
开展20号胶期货交易的有新加坡交易所和东京商品交易所。


五、20号胶期货参与方式


18、20号胶期货为何要引入境外交易者?
  
答:天然橡胶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程度高的市场,其贸易是开放的,贸易流向也是多边的。我们建立一个国际化的20号胶期货市场,可以更准确的反映20号胶现货市场的真实情况,从而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当前我国天然橡胶对外依存度超过80%,在天然橡胶市场上我国是最大买家。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参与,市场价格将成为产业链的“温度计”,准确反映20号胶市场的供需状况,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有效提升我国在国际天然橡胶市场的影响力,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
  
19、“一户一码”制度是否能为同一机构不同子账户间的交易管理提供可区分的解决方案?
  
答:能源中心实行交易编码制度,禁止混码交易。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申请交易编码;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需要对资产进行分户管理的特殊单位客户,可以按户申请交易编码进行期货交易。
  
20、境外机构和个人参与20号胶期货有哪几种模式?
  
答:四种参与模式包括:
  
模式1,作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参与交易;
  
模式2,作为境外客户,通过境外中介机构转委托境内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
  
模式3,境外机构作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参与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模式4,境外机构作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与交易(直接入场交易,结算、交割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


21、客户参与20号胶期货的资格要求有哪些?

  
答:客户参与我国20号胶期货市场,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期货交易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此外,具有境内交易场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其他上市品种交易权限的客户,申请开立能源中心交易编码或者开通交易权限的,享受部分豁免条款。已有原油期货交易权限的客户可以自动获得20号胶期货的交易权限;已有期权权限、其他境内特定品种、金融期货等交易权限的客户,在同一开户机构可以豁免适当性审核,在不同开户机构可以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和资金门槛要求。




22、境外个人交易者一定要开立NRA账户来参与20号胶期货交易吗?

  
答:境外个人交易者可以选择通过 ① 境内期货公司会员直接代理,或 ② 境外经纪机构代理的方式,参与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交易。前者要求境外个人交易者在境内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账户性质为“境外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或“境外个人境内外汇账户”;后者不需要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账户。
  
23、欧洲注册的客户,通过欧美经纪公司交易,是否需要遵循EMIR法案向当局报备?
  
答:目前能源中心已完成香港ATS与新加坡RMO的注册工作,并将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市场的合作。
  
由于欧洲国家构成比较多样化,还会面临欧盟及本国监管机构双重监管问题,欧美经纪公司应当做好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同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要求,合法开展相关业务。期货公司与欧美经纪公司开展合作的,也应当提前做好境外法律研究(包括《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等),合规开展业务。
  
24、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通过一家及以上期货公司进行交易?
  
答: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细则》第三十七条要求,“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能源中心批准的除外”。因此,同一法人主体如果是能源中心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原则上不能再同时以客户身份通过经纪机构参与。
  
25、公募基金可以设计ETF等各种产品,有利于增加远期合约持仓及流动性,请问公募基金是否可以参与20号胶期货交易?
  
答:境内方面,目前公募基金已被列入特殊单位客户范畴,可以开立特殊单位客户账户参与20号胶期货交易。境外方面,目前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已接受境外特殊单位客户的开户申请。
  
26、能源中心的业务活动和文件签署是否接受英文资料?法规、条例、通告、通知是否可以提供英文版本?
  
答:在业务规则起草和修改方面,均接受英文反馈意见。在开户及相关境外中介机构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方面,能源中心接受中英文并行的申请文件内容,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第四十一条,境外中介机构与境外特殊参与者申请文件,以中文为准。能源中心尽力提供法律、规则、通知、通告的中英文双语版本,但作为法律文本,以中文版为准。
  
27、对于海外客户,目前有哪些海外交易平台接入渠道?
  
答:目前,境外交易平台已有CQG、 PATs、Bloomberg、Tradex、FIS、ATP、Esunny等交易软件完成接入,能源中心持续与相关国际主要系统厂商保持沟通以协助更多大型国际系统厂商的接入。


六、20号胶期货交易结算与风险管理


28、20号胶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怎么确定?
  
答:20号胶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规定为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割结算价是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其他情况下结算价的确定方式建议参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结算细则》(下称《结算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29、20号胶期货的相关结购汇应如何办理?
  
答:20号胶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使用人民币,也可以直接使用美元作为保证金,但美元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资金结算。
  
结汇和购汇应基于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20号胶期货交易的实际结果办理,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20号胶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
  
30、境外参与20号胶期货交易的资金如何进行划转?
  
答:20号胶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5〕35号文及相关《政策问答》有关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从境外汇入人民币或美元资金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该笔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资金的划转应符合政策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
  
31、20号胶期货市场实行什么样的保证金制度?与国际主要20号胶期货合约所实施的保证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答: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同时,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以公告的形式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结算准备金的管理适用《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
  
新加坡交易所、日本东京商品交易所均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发的标准投资组合风险分析系统(SPAN系统)计算保证金。
  
32、同一集团公司多个实体参与交易,其持仓总额是分开管理还是合并后按照净头寸管理?
  
答:能源中心对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的持仓按照有关规定合并计算。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开设的各交易编码对应的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规定的持仓限额。持仓限额按照单向计算,不做净头寸管理。如果是实际控制关系,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需要向能源中心报备相关实控信息;一般客户则需要向监控中心报备相关实际控制关系,能源中心按规定通过监控中心获取实际控制关系账户信息,并对相关实际控制关系交易编码下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和管理。
  
33、20号胶期货套保业务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是什么?
  
答:能源中心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审批管理,在一般持仓不能满足企业套保业务的实际需求时,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请套期保值额度。额度认定和审批的原则,一是基于真实的现货生产、贸易和消费,二是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企业需提供相应的生产计划、贸易合同或加工生产计划等证明材料。
  
当合约进入临近交割月份时,交易系统会对原来获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一般月份套保额度即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额度,调整的原则是在一般月份获批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一般持仓限额二者之间选其较小的数额,主要原因是考虑控制临近交割月份的市场风险。当企业发现转化后的额度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保额度来满足其套保需求。
  
34、交割月份的持仓限额为200手(单边),是否可以提高持仓限额以方便行业相关机构参与?
  
答:持仓限额是针对一般持仓的。对于有实际贸易背景、需要对现货进行对冲套保的企业,可根据交易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对应现货贸易合同或排产计划等能源中心认可的证明文件,于套保持仓申请期限内向能源中心申请套保持仓额度,获得批准后即可突破200手(单边)的持仓限制。
  
35、信用证是否可以作为保证金?
  
答:目前不接受信用证作为保证金。
  
36、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是否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
  
答: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目前能源中心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率为0.95。
  
当日闭市前外汇资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37、外汇兑换是否只能在存管银行,如果汇率报价不同是否有权选择其他银行兑换再打回给开户行?
  
答:结购汇必须通过境外客户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办理。会员办理结购汇时,可以先查询相关银行的实时汇率,然后选择报价最优的银行发送换汇申请。
  
38、同时持有买卖双向盘位时,究竟是按双向持仓量、净持仓量还是持仓组合计算交易保证金?
  
答:按单向大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参见《结算细则》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能源中心可以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一)同一客户在同一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处的同品种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同品种的双向持仓(合约进入最后交易日前第五个交易日收市后除外),按照保证金金额较大的一边收取”。
  
39、《结算细则》第三十九、四十条规定“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补充保证金的操作在实际操作中一旦无法满足要求如何处理?
  
答:《结算细则》第四十条提到对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未补足保证金的处理,即:如果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如果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40、公司内部履行完付款审批流程后,人民币资金从公司专用资金托管账户划转至专用结算账户是否可以实时到账?
  
答:会员通过【能源中心会员服务系统】的电子出入金菜单,向能源中心提交入金、出金申请,即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和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申请。
  
入金申请,交易期间由系统自动审批并实时转账;出金申请,由能源中心在日终结算时集中办理划转。
  
41、通过境外(内)经纪机构参与交易的境外公司是否必须开立专用资金托管账户?
  
答:直接委托境内期货公司进行结算(或者交易和结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必须在具有境外客户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指定存管银行开立专用期货结算账户。
  
42、境内非期货公司会员是否可以开立外汇资金账户?
  
答:不可以。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5〕35号文规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以及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其他机构为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提供交易、结算等服务的,可以开立相应的外汇专用账户。
  
43、境外特参的外汇资产只能作为交易保证金?所有费用和盈亏结算仍然必须使用人民币结算?


答:是的。
  
20号胶期货作为境内特定品种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相关规定:
  
“二、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十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的跨境结算业务,参照本公告办理。”
  
能源中心《结算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人民币作为能源中心结算币种。经能源中心同意,外汇资金和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资产可以作为保证金。”


七、20号胶期货交割


44、20号胶期货为何采用注册商品管理?
  
答:在长期的贸易中,现货市场对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主要品牌的20号胶已形成比较稳定的认识和口碑。下游轮胎企业根据生产配方和使用习惯采用不同品牌的20号胶生产轮胎。从尊重现货贸易习惯和满足轮胎企业采购需求的角度出发,20号胶交割商品采用注册商品管理。能源中心将密切关注20号胶市场情况变化及发展趋势,适时对注册商品进行调整。
  
45、20号胶期货交割仓库布局是怎样的?
  
答:20号胶期货依据消费地和集散地优先、服务海南自贸港建设的总体原则设置交割仓库。我国20号胶的消费和集散区域主要集中在山东、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等地。2018年,我国进口20号胶440万吨,其中青岛、上海、南京、杭州、大连、宁波是20号胶的主要进口地,且上述港口周边均有大型轮胎企业,消费20号胶的量也较大。能源中心将为20号胶期货在山东、上海、浙江、海南等地区设置指定交割仓库。20号胶期货上市后,将根据交易情况及市场需求,必要时对交割仓库布局做适当调整。
 
46、20号胶期货交易单位及交割单位是多少?
  
答:20号胶期货交易单位为10吨/手,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47、20号胶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有哪些?
  
答:20号胶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为1~12月。我国轮胎生产商对20号胶有长期需求,按年制定生产计划,每月需求较为平稳,月度进口量基本维持在20万吨以上,因农历新年原因每年2月进口量有所下降。20号胶的生产方面,因20号胶原料可存储性强,故即使处于橡胶树的落叶季,仍然保持生产。从三大主产国产量来看,3、4、5月略低于其他月份,但总体仍然平稳。
  
48、20号胶期货标准仓单有效期如何设置?
  
答:组成每一保税标准仓单的20号胶的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30天。每一保税标准仓单20号胶的最早生产日期为该保税标准仓单的生产日期。20号胶保税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自标识的生产月份起十二个月止。
  
用于实物交割的20号胶应当在生产日期起90天内入库,超过90天入库的,不得用于生成保税标准仓单。
  
入库生成标准仓单时的20号胶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180天内有效,在库商品的检验报告自签发之日起90天内有效。期满后,其相应的商品应当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交割。对在库20号胶重新检验时,质量检验报告不合格的,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对其商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指定交割仓库有责任的除外。
  
49、人民币计价结算是否会影响从期货市场买到的20号胶的报关进口?
  
答:在国家支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大背景下,现货货物的进口报关可以使用人民币计价的单证。20号胶期货采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不会影响其进口报关。
  
50、经交割获得的实货20号胶需要报关进口的,其海关缴税的税基按照交割结算价还是建仓价格计算?
  
答: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第121号公告,采用保税标准仓单到期交割的,以20号胶期货保税交割结算价加上交割升贴水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20号胶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5元(人民币)/吨
涨跌停板幅度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
合约交割月份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顺延;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交割品质
具体质量规定见附件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7%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NR
上市机构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附件


一、交割单位


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吨,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二、质量规定


1. 用于实物交割的20号胶,质量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质量标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质量标准
项目
限度
检验方法
留在45μm筛上的杂质(质量分数)/%,最大值
0.16
GB/T 8086
灰分(质量分数)/%,最大值
1.0
GB/T 4498.1
氮含量(质量分数)/%,最大值
0.6
GB/T 8088
挥发分(质量分数)/%,最大值
0.8
GB/T 24131.1
塑性初值(P0),最小值
30
GB/T 3510
塑性保持率(PRI),最小值
40
GB/T 3517
2. 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20号胶,应当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注册商品,并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3. 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20号胶,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工厂)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


三、注册商品


注册商品及相关生产企业(工厂)、品牌所涉的交割升贴水标准,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四、指定交割仓库


指定交割仓库及交割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号胶期货合约上市挂牌基准价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已于2019年8月9日发布《关于20号胶期货合约上市挂牌基准价的通知》(上能发[2019] 75号)。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20号胶期货合约上市挂盘基准价通知如下:
     
  NR2002、NR2003、NR2004、NR2005、NR2006、NR2007合约的挂盘基准价为9260元/吨。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8月9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号胶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已于2019年8月2日发布《关于20号胶期货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19] 67号)。根据能源中心相关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时间
  
20号胶期货自2019年8月12日(周一)起上市交易,当日8:55-9:00集合竞价,9:00开市。
  
二、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9:00-10:15、10:30-11:30和13:30-15:00,连续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21:00-23:00。法定节假日前第一个工作日(不包含周六和周日)的连续交易时间段不进行交易。
  
三、挂牌合约
  
NR2002、NR2003、NR2004、NR2005、NR2006、NR2007。
  
四、挂牌基准价
  
由能源中心在上市前一交易日公布。
  
五、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
  
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9%;涨跌停板幅度为±7%。第一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14%。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境外客户可以使用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以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的,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目前能源中心规定可用于作为保证金的外汇币种为美元,折扣率为0.95。
  
当日闭市前外汇资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核算。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外汇资金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六、持仓公布
  
当某一合约收盘后的持仓量达到4万手(双向)时,能源中心将公布该月份合约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的成交量、买持仓量、卖持仓量。
  
七、交易手续费
  
人民币10元/手,平今仓交易不免收交易手续费。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20号胶期货上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8月2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号胶期货上市交割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已于2019年8月5日发布《关于20号胶期货上市交割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能发[2019]70号),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20号胶期货交割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割业务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
        
1、交割手续费为人民币4元/吨。  
2、仓储费为人民币1.5元/吨天,入库费和出库费均为人民币30元/吨。
3、检验费由各指定检验机构向20号胶的货主或其委托代理人收取。
4、过户费为人民币1元/吨。过户费是指定交割仓库在审核标准仓单在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外转让时向买方收取的费用。
        
注:每一仓单的上述收费按照名义重量收取。
        
二、可交割商品和生产企业信息
        
用于实物交割的20号胶,必须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注册的商品。具体的注册商品及生产企业信息,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三、指定交割仓库及升贴水
        
指定交割仓库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并另行公告,交割升贴水标准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并公告。      
      
四、指定检验机构
        
指定检验机构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并另行公告。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8月5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20号胶期货注册商品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已于2019年8月5日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20号胶期货注册商品的公告》,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标准合约》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等有关规定,对20号胶期货注册商品公告如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注册商品         
  

注:  

1、每包净重:35千克
2、包装:每一包外覆聚乙烯薄膜,薄膜上附有产品标识;每一托1.26吨,托盘紧缩包装,外包装附唛头。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密切关注20号胶市场情况变化及发展趋势,适时对注册商品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8月5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20号胶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已于2019年8月5日发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20号胶期货指定交割仓库的公告》,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同意山东中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中储临港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世天威物流有限公司、世天威物流(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有限公司、青岛中外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青岛泺亨物流有限公司、青岛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招商局国际码头(青岛)有限公司、济钢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南农垦现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成为20号胶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19年8月5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号胶(期货)检验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指定检验机构联合制定。


第二条  为保证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交割检验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20号胶实物交割检验行为,根据国家商品检验和能源中心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能源中心20号胶期货交割检验业务按本细则执行。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指定交割仓库、检验委托人等相关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检验流程


第一节 检验方法


第四条  本细则的检验方法参照以下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T 8086 天然生胶 杂质含量的测定
GB/T 4498.1 橡胶 灰分的测定 第1部分:马弗炉法
GB/T 8088 天然生胶和天然胶乳 氮含量的测定
GB/T 24131.1生橡胶 挥发分含量的测定 第1部分:热辊法和烘箱法
GB/T 3510 未硫化胶 塑性的测定 快速塑性计法
GB/T 3517 天然生胶 塑性保持率(PRI)的测定


第二节 检验流程


第五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检验的20号胶应当是经过能源中心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商品。


(二)20号胶所有人(货主)应当在入库完毕后、生成标准仓单之前,填写指定检验机构制作的委托检验确认书,向指定检验机构提交检验申请,并同时提交由指定交割仓库出具的《20号胶(期货)货位清单》。


《20号胶(期货)货位清单》中列明品牌名称、生产厂名或工厂代码、入库时间、生产日期、堆存货位等相关信息。


货主委托代理人提交检验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货主及其代理人统称为检验委托人。


(四)指定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天内予以受理,并及时通知检验委托人。


第六条  指定检验机构对所有20号胶申报货物实施抽样检验,且只实施一次抽样检验,并按照批次进行检验。


单个批次的检验重量不得超过100.8吨(含),超过100.8吨的,应当另行作为一个检验批次。每一检验批次的20号胶应当来自同一提单(若为提单货物)。


第七条   指定检验机构受理后确定取样日期并通知检验委托人。


第八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现场核查委托检验确认书、《20号胶(期货)货位清单》是否与货物相符。与货物相符的,检验人员确定检验批次;与货物不符的,检验人员应当终止检验,检验委托人应当承担责任。


第九条  检验人员在取样前要检查货物的包装及外观等情况。如发现胶块的包装不满足紧缩包装要求,或者有水浸及污染等异常情况,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检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货物的包装及外观等情况正常,检验人员可以进行抽样。


入库检验时(初检)按照每批次总托数的10%的比例确定打开20号胶外包装的托数(如出现非整数托数,则向上取整)。打开外包装的每托20号胶中选取2块胶块,进行胶块的外观检验。2块胶块均测重,其中1块用于取样。


在库20号胶进行检验时(复检),按照每批次总托数5%的比例确定打开20号胶外包装的托数(如出现非整数托数,则向上取整)。打开外包装的每托20号胶中选取4块胶块,进行胶块的外观检验。4块胶块均测重,其中2块用于取样。


第十一条  每个检验批次抽取的样品总净重不得超过±0.5%,外包装符合托盘紧缩包装要求。每块胶块净重35千克,用聚乙烯薄膜包裹,测重的胶块每块在±3%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要求 。


(一)取样时,对每块胶块平行最短边、垂直于最大表面切取约150g实验样品,从对角用同样方法切取另一块约150g实验样品;也可从胶块任意对角切取2块实验样品,每块样品约150g。


(二)检测20号胶质量标准(附件1表格)中的项目时,采用混合实验室样品测试,并按照附件1表格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三)检测20号胶质量标准(附件1表格)中的项目时,样品至少保存六个月。
第十二条  检验完毕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后的货物进行归位和简易还原包装,避免商品受到污损。


第三章  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自现场抽样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委托人的要求,出具中、英文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2),报告编号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十五条每个检验批次20号胶所制备的混合样,质量标准中各项目的结果均符合附件1要求的,方为合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能源中心章程、交易规则及业务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能源中心指定检验机构(联合)。
第十八条  本细则向能源中心备案后于2019年8月5日实施。


附: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质量标准


2.检验报告(样本)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质量规定

1. 用于实物交割的20号胶,质量应当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质量标准。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质量标准
项目
限度
检验方法
留在45μm筛上的杂质(质量分数)/%,最大值
0.16
GB/T 8086
灰分(质量分数)/%,最大值
1.0
GB/T 4498.1
氮含量(质量分数)/%,最大值
0.6
GB/T 8088
挥发分(质量分数)/%,最大值
0.8
GB/T 24131.1
塑性初值(P0),最小值
30
GB/T 3510
塑性保持率(PRI),最小值
40
GB/T 3517


2. 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20号胶,应当是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的注册商品,并附有相应的质量证明。


3. 组成每一标准仓单的20号胶,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工厂)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包装规格的商品。

检验报告(样本)


申请号:
报告编号:
日  期:
委托人:
品名:20号胶
产地:
品牌:
生产企业/工厂代码:
提单号(若有):
申报重量(吨):
生产日期:
取样地点:
检验结果:


应委托人申请,XXXX年XX月XX日,XX对堆放在下述货位的货物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经现场检验,重量检测(合格/不合格),经实验室检测结果如下:


货位号:
检测项目(单位)
限值
检测结果
检测方法
杂质(%)
≤0.16

GB/T 8086
灰分(%)
≤1.0

GB/T 4498.1
氮含量(%)
≤0.6

GB/T 8088
挥发分(%)
≤0.8

GB/T 24131.1
塑性初值P0
≥30

GB/T 3510
塑性保持率PRI
≥40

GB/T 3517
评定: 上述检测结果(符合/不符合)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号胶期货合约质量规定。


指定检验机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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