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期权新规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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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牌照外汇经纪商   2018-5-17 19:08   2395   0
场外期权新规出炉:对参与券商分层管理,要求制定清理计划5月11日,澎湃新闻记者从券商了解到,有券商收到了来自地方证监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券商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场外期权业务。

《通知》主要涉及九个方面,对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分别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提高了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参与该业务的门槛,对券商内部的管理也作出了相应的要求。从下发的这份文件来看,监管层的限制规定得非常细化,后续相关业务或将受到负面影响。




[h1]此前监管早有提示风险[/h1]
其实,此次《通知》的下发并不突然,早在4月10日,就有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期权的消息在市场上传播。而券商确实收到监管部门窗口指导,自4月11日起暂停证券公司与私募基金开展场外衍生品业务,证券公司不得新增业务规模,存量业务到期自动终止,不得续期。

4月12日,证监会通过官网发布了对于场外个股期权的风险警示。警示文章主要针对的是没有正规金融业务资质,却向客户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的平台。

证监会表示,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投资者通过这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

5月10日晚间,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在其官方微博“上海经侦ECID”发布消息称:“近期,一些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招揽客户,为投资者提供场外个股期权交易服务。这些平台在宣传时往往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投资风险。”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提醒,投资者如通过该些平台参与场外个股期权交易存在较大的风险。代理个股期权业务需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投资者投资应注意风险,以免上当受骗,遭受损失。

此次《通知》要求各家券商严格按照要求对存量场外期权业务进行自查,并制定清理计划,于2018年5月25日前向各证监局报送专项报告。

存量场外期权业务不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当在合约了结后终止。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了结的,经公司合规部门评估出具书面意见并向证监局及证券业协会报备后可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超过停牌期满后一个月。

[h1]券商分层管理[/h1]
《通知》对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将证券公司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其中,一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二级交易商须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

《通知》进一步规定了不同评级的券商在参与交易时的不同。经证监会机构部认可,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而经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二级交易商,通过与一级交易商开展衍生品交易进行个股风险对冲,不得自行或与非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针对目前的券商现状,《通知》要求,至2018年8月1日前,暂允许市场占有率排名靠前、最近一年分类评级为A类AA级且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证券公司比照一级交易商,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的证券公司比照二级交易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继续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规定,其他证券公司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截至8月1日相关证券公司仍未取得认可(备案)的,不得与客户新增场外期权业务。
5月11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支持部还针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通知”对部分券商进行了窗口指导。
有券商内部通知显示,自5月14日至8月1日期间,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这两家公司可以比照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最近一年分类评价为A类AA级的其他9家证券公司暂不能比照一级交易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


——券商内部通知截图。

此外,自5月14日起,不得新增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募基金、证券公司等持牌机构及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切单只产品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的私募基金外的交易对手卖出“香草期权”。存续交易到期后不得展期。

所谓“香草期权”,是指结构最简单的期权,又称普通期权。在标准期权合约中,买方向卖方付费,从而有权在未来某时以约定的价格从卖方买入或向卖方卖出指定标的。执行时,卖方向买方支付指定标的的市场价格与约定价格之差价(期权的内在价值)。

据2017年的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显示,除中金公司、中信证券这两家公司外,最近一年分类评价为A类AA级的9家券商还包括: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以及申万宏源。
根据《通知》规定,证券公司可以作为一级交易商,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

对券商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严格要求《通知》还特别规定,券商要审慎选择场外期权业务交易对手方,对投资者参与门槛提出要求,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在第三条中再次明确,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h1]券商内部管理制度作出哪些改变?[/h1]
曾有券商内部人士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场外期权应该是机构投资者避险的一个好东西,但此前有可能是私募将其散户化了,其实对散户期权的适当管理要求是蛮高的,场外期权也确实不是普通投资者能够简单理解的,有可能没有看到背后巨大的杠杆风险。分散募集型私募基金做场外期权真有可能存在一定风险。”而此次《通知》则是对此做出严监管,要求券商建立健全覆盖场外期权业务各环节的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券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资金来源合法性、产品合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

其次,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再次,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有关情况。

另外,产品参与的,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进行穿透核查;法人参与的,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

最后,要求券商设计场外期权产品应当适合投资者风险管理需求,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发现交易对手涉嫌存在利用场外期权从事规避监管、保证金比例超出产品规模30%的,以及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合作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那些行为是被禁止的?《通知》不仅严格把控参与场外期权业务的门槛,在券商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中,也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和规定。

“不当宣传推介。”是被首要禁止的行为,券商不得通过互联网、自媒体等任何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诱导不合格投资者参与场外期权交易。

券商也不得将场外期权业务异化为杠杆融资工具,或者变相成为投资者交易通道。券商不得向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不得直接根据投资者指令进行对冲证券买卖,不得将对冲头寸出售给投资者指定的第三方,不得依照客户指令使用客户保证金。

频繁交易也是不被允许的。

而且《通知》对敏感客户的交易提出了禁止:“不得违规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场外期权;严禁为配资公司、荐股平台、P2P平台、违规互联网金融平台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或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提供场外期权服务。”

最后,券商不得为违规资产出表、资金腾挪或者规避信息披露、投资范围、交易限制、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行为提供服务或向他人出借或者变相出借交易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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