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接连发布,这4项新规和每一位金融人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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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投融资   2019-12-29 08:09   809   0

一到周末,就有大事。

昨天(12月27日)傍晚前后,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全国股转系统相继发布新规,和每一位金融人息息相关。

具体如下:

1.央行将出新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强势地位被限制,暴力催收将被规范。

2.银保监会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杠杆水平不超120%。

3.证监会发布投保基金流动性实施支持管理规定。

4.新三板七大制度改革落地,投资者门槛降至100万起。



央行将出新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央行27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产品服务;机构应当履行金融消费投诉处理的主体责任;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


主要信息有:

1.金融机构强势地位将被限制

意见稿强调,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

2.禁止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央行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或者推广等。

3.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

根据意见稿,本办法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4.催收债务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银保监会规范现金管理类财:杠杆水平不超120%

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就《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上述《通知》是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制度,对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提出具体监管要求。

《通知》整体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

过渡期方面,明确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底。过渡期内,新发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应符合《通知》规定;对不符合的存量产品,应按资管新规、理财新规和《通知》要求实施整改。过渡期后,不得再发行或存续不符合规定的产品。

现金管理类产品应当投资于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包括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对流动性和杠杆管控方面有何规定?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加强杠杆管控。要求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20%。加强久期管理。限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240天。

强化投资者分散程度。对单一投资者持有份额超过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要求在销售文件中进行充分披露及标识,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避免不公平对待个人投资者;对前10名投资者集中度超过20%及50%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进一步提高投资组合久期、流动性资产持有比例等监管要求。



证监会发布投保基金流动性实施支持管理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27日表示,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流动性实施支持管理规定》,27日起实行。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基金的使用情景。二是明确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三是强化使用约束,四是强化监督追责。

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副主任童卫华当天表示,近年来我们证券行业总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目前整个行业的经资本将近1.6万亿,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是与境外成熟市场以及境外银行业信托业等金融机构相比证券机构缺乏长效有效流动性支持工具。为对投保基金这一种实施流动性支持提供制度保障,证监会研究制定规定对相关程序责任进行进一步的明确。



新三板七大制度改革落地,投资者门槛降至100万起




27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自律规则,第一批业务规则发布实施,明确了多项新三板的重磅改革举措。主要有:

1、投资者参与门槛直降,申请参与精选层股票发行和交易资金门槛为100万;参与创新层的资金门槛为150万;参与基础层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资金门槛为200万。

2、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

3、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同时需满足财务指标等条件。

4、将精选层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由5分钟改为3分钟,将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不可撤单时间统一为3分钟。

5、将个人投资者资产标准由金融资产调整为证券资产,提升可操作性,防范违规开通交易权限的风险。

6、优化投资者适当性持续管理。落实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相关精神,要求主办券商结合投资者信息及其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况,及时更新评估数据库,主动调整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取消主办券商督促投资者持续符合资产标准的规定。

7、结合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和流动性需求,在精选层推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基础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5次,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25次。

8、将单笔申报最低数量从1000股下调至100股,并取消最小交易单位要求,放开单笔申报数量须为100股整数倍的限制,降低投资者单笔交易成本。

9、收敛大宗交易价格范围,避免大宗交易价格大幅偏离盘中价格,防控异常交易风险。

10、本次改革允许企业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主要财务条件与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相同,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完成股票发行,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挂牌即进入创新层。

编辑设计:高速投融资
来源:Wind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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