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定向可转债!证监会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又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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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报   2019-7-27 20:17   2570   0

中国基金报记者 江右

提振信心,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在行动!

刚刚,11月1日晚间9时26分,中国证监会官方发布《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通过试点定向可转债作为支付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以往并购重组往往是通过股份或现金支付,股份支付容易稀释大股东持股比例,现金支付对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大,而可转债有助于缓解这两方面压力。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监管部门密集出台各项政策,推动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此前,证监会为鼓励并购重组,将IPO(首次公开发行)被否后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限从3年缩短至6个月。

为并购重组交易试点新支付工具

推动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支付工具:

证监会表示,近年来,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发展壮大。此前重组办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可转债支付可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

持续创造条件支持并购重组:

证监会还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和顺应市场主体诉求,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以下为发布的《证监会试点定向可转债并购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全文:

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积极支持国有控股、民营控股等各类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发展壮大。201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2014年6月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用于购买资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

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中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支付工具,有利于增加并购交易谈判弹性,为交易提供更为灵活的利益博弈机制,有利于有效缓解上市公司现金压力及大股东股权稀释风险,丰富并购重组融资渠道。近期,结合市场情况,多家上市公司积极研究在并购重组时引入定向可转债,部分公司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我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积极推进以定向可转债作为并购重组交易支付工具的试点,支持包括民营控股上市公司在内的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持续研究和顺应市场主体诉求,创造条件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实现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持续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这近一段时间,监管层为稳定及提振资本市场信心,密集出台各项政策。并购重组方面就有多次表态和政策落实。

10月30日上午:罕见盘中发表声明

其中提到: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治理,规范信息披露和提高透明度,创造条件鼓励上市公司开展回购和并购重组。

10月29日:回应救市基金清盘

有关报道存在曲解,事实是相关机构持有的股票不但没有减持,反而有所增加。

10月26日:支持上市公司回购

证监会贯彻落实公司法修改决定依法规范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行为。

10月22日:鼓励私募参与并购重组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演讲:鼓励私募股权与创投基金积极参与企业并购重组、债转股以及股权融资。

10月20日:IPO被否重组上市间隔由3年缩短为6个月

证监会发言人:支持优质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我会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从3年缩短为6个月。

10月19日:证监会通报近期完善并购重组监管工作情况

积极支持优质境外上市中资企业参与A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不断提升A股上市公司质量。

10月1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接受新华社采访

其中提到:已经推出并购重组“小额快速”审核机制,即将按行业实行“分道制”审核,对高新技术行业优先适用。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提高审核效率,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依托并购重组做优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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