垣曲交通执法——重拳整治巡游出租汽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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垣曲交通执法   2019-7-27 11:14   1364   0


垣曲交通执法——重拳整治巡游出租汽车行业
根据运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关于切实加强巡游出租汽车执法监管的通知》(运交综执函【2019】9号文件要求,2019年7月23日,我行政执法队卫东副队长在行政执法队四楼会议室对三家出租汽车公司(靖宙、华阳、安达出租汽车公司)负责人开展行政约谈工作,传达了执法监管工作要求,严禁其“以包代管”,严禁其只收管理费不进行日常管理,督促其切实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公司规范管理,提升运营服务水平。

针对垣曲巡游出租汽车行业乱象,垣曲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立即严厉整顿全县客运市场。蒲掌中队、王茅中队、新城中队配合城市中队在全县范围内不分昼夜进行出租汽车客运市场专项稽查,共出动25车次,120余人次。截止目前,共查处出租汽车不按规定使用计价设备10起,4起正在处理,6起已立案处罚,共计罚款1200元。

今后执法工作中,我行政执法队持续以高压态势整治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维护城市客运市场秩序,切实提高城市文明形象和群众出行满意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明确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
(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
(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
(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
(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本条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加强继续教育;情节严重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延期注册。

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告

        栏

        广大垣曲市民朋友、出租汽车驾驶员:为了使群众出行方便,有效化解乘客与出租车驾驶员的矛盾,保障经营者利益,共同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稳定,特公告如下:1、群众外出乘坐出租车时,要合理规划乘车路线,主动要求出租车使用计价设备,避免因县区内绕行和驾驶员发生矛盾。2、出租车驾驶员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按标准收取车费,要保持使用计价器常态化,同时要做到使用文明用语、热情服务。
3、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擅自提高车费的出租车驾驶员,乘客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总    编:郭    杰主    编:卫    东
责    辑:王海瑞
            编    辑:王成连  夏秀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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