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的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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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战法律说   2019-7-20 17:33   2917   0



新三板公司在区域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的法律依据



1、政策鼓励跨市场交易
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可以与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服务机构、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但是,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运营机构,可以开展新三板的推荐业务试点。”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其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证券的发行、转让或者登记存管提供服务。”

根据《关于公布的公告》规定,研究推出新三板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的试点,建立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合作对接机制

根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答记者问》关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是什么”的问题,证监会回答:“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重心在公开市场,而作为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却基础薄弱,需要尽快补上这个“短板”。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新三板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综上可知,沪深板块、创业板、新三板作为资本市场的公开市场,而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私募股权市场恰能补充上述市场板块的不足,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2、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无禁止性规定
目前,新三板就创新创业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制定了《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就创新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可知,新三板认可其挂牌公司跨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加之新三板未出台禁止其挂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规定。基于“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我们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另外,不同市场对投资人适格性的不同要求不影响跨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第八条规定“专业投资者:自然人:(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2),或者属于专业投资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合格自然人投资者为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可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购买在其场所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合格投资人界定不同于新三板公司对其板块的合格投资人界定,不影响新三板创新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由此也可知,虽然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新三板对投资者适格性有不同要求,但不影响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的机制



目前全国股转挂牌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32 号)以及所在地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私募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管理规则非公开发行可转债。


新三板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可转债的先行案例


   截至目前,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挂牌公司不低于20家,截取的部分企业信息如下图:




转股可能性


新三板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后,如达成转股条件,发起转股申请的投资者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且未来发起转股申请时需按照股票发行业务流程向全国股转申请备案。此外,未来债转股涉及非公开发行时,新增股东人数不得超过35人。

同时,对于IPO要求对“三类股东”的信息披露要向上穿透,如这类投资者转股会带来隐患。


转股路径选择


目前未发生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债后,成功转股的案例,大部分企业选择延期或通过其他方式私下协商解决。在此,如投资者购买了三板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非公开发行可转债,要求转股,且无法协商的。我们建议:


首先,发行人在非公开发行前承诺如转股失败后,将按某利率回购投资人手上的债券。
其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成功后,发行人应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让投资者知悉未来有可能不能转股的风险,以及不能转股的解决措施。

最后,发行人也可以尝试向新三板申请摘牌的方法,解决债券持有人转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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