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记录 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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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V法律微服务   2019-6-15 11:09   2291   0

在生活中我们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只有转款记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笔钱的性质,往往会产生争议。有的人投资后,赔了本,于是说成了借款,为的是把本金和利息要回来;而有的经营者把借款说成是投资,为的是说明共担风险,现在赔了本,钱没了也不用还了。总之只有转款记录,造成的结果就是“双兔傍地走 安能辨我是雄雌”。

其实,小编在写这篇文章时偷了懒,只有转款记录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原告方提出是借款,被告方抗辩说这是还借债、代买东西或者是投资等等,总之证明是借款就自然排出了其他的可能。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对于只有转账款记录如何认定借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这条规定非常重要,解读来说是举证责任的转移问题,而对于原被告双方来说,机会均等,谁也不占优劣。

比如说老李诉老张说他借了自己的钱,老李只要拿着打款记录就可以起诉,因为他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而老张此时是守方和攻方,他需要提供证据推到老李的说法同时,拿出自己的证据。而老张一旦举证后,老李必须反击,老张说的不对,自己不是投资,就是借款。这样交替前进,双方都有举证责任,而不是一方进攻,一方只需要否定,被动防守的问题。当双方举证完毕后,法官就要根据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了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作出判决。

明白了双方的举证责任后,可以再看看哪些证据,能够对自己的说法来佐证。首先对于原告老李说,如果要证明这是一笔借款,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很重要。双方如果是朋友、亲戚、同事关系,没有打借条按照常理来说可以理解。但如果双方不熟,只有转账记录,没打有借条,不符合常理;其次,如果存在民间借贷,老李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老张催过债,而且有相关的录音等佐证;再此,老张曾经支付过利息,这是更有利的证据;最后证人证言也非常重要,虽然这些证言可能是亲戚朋友作出的,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但是聊胜于无。


而对于被告老张来说,他要证明这笔钱是投资款,可以举证证明,转账发生时自己的经济情况,如并不十分窘迫,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借款的必要,反向印证钱并不是借款;老李参与了经营的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或者监督过经营情况,查看过经营的账目,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老李实际上是参与经营的,这笔钱是投资款。其次最重要的就是转账记录的时间与后面的一系列的经济来往有关联,比如每年分配红利情况等等。
可以说,上面的证据非常琐碎,但是能够拼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而法官能够从高度盖然性的角度出发,作出一个判断。实际上,一些被公认的裁判规则,也在帮助法官作出判决。比如债权人主张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只提供银行业务对账单、交易明细、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流向的证据,未举出存在借贷关系的其他证据,对借款事由、利息、资金来源的举证及理由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认定。再比如债权人凭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提出抗辩,但始终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此款系债权人偿还其以前的欠款,因此,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

说了这么多,大家发现还是模棱两可,因为转账记录已经非常接近“孤证”了,要想说明白,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是有点是肯定的,有点人面对诉讼,采取消极的态度,即不参加庭审,以为这样法官就不能做出判决,实际上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原告举证,被告没有参加,法官很有可能按照原告的说法来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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