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新股预约权,是指其持有人(新股预约权人)在行使该权利时,公司负有向其发行新股,或者代之以转移公司所持有的自己股份义务的权利[1],是日本在2001年11月修改商法时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虽然从内容上看,由于该权利是新股预约权人依照与公司事先确定的价额取得公司的股份,与一般的股票期权(Stock Option)以及修改前日本商法中的新股认购权有诸多相似之处[2]。但立法者引进新股预约权这样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目的是期待它可以在完善公司经营层激励机制、实现公司筹资多样化等多个领域发挥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目的以及新股预约权的用途方面,对这一制度作更进一步的探讨和研究。一、日本新股预约权制度的产生原因(一)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2001年修改前的日本商法中,存在几个非常接近的概念,即“新股认购权”、“新股认购权证书”、“赋予公司董事及使用人的新股认购权”、“附新股认购权的公司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