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首次探索区块链存证 ——4月起上海10家法院试点庭审记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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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律链 RLBC   2020-5-18 14:22   1653   0




今天(3月30日)下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通过视频方式召开会议,启动并全面推进全市法院运用现代科技深化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
据悉,试点将从2020年4月1日起,为期6个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院、徐汇法院、奉贤法院等10家法院作为首批法院参与试点。





▲图为启动会现场


启动会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徐汇法院)召开。上海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茆荣华参会并讲话,上海高院相关职能部门对具体工作规则作解读,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三中院、金融法院的四位分管院长以及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曹志龙交流发言,上海徐汇法院对其推进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情况作介绍,上海徐汇法院院长曹洁主持会议。












录音录像取代人工记录今天的启动会现场观摩了一起运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开庭的庭审全过程。这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上海徐汇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汪健是该案的主审法官。






2时15分,汪健在面前的屏幕上一键开启庭审系统,宣布开庭。此次庭审内容全程录音录像记录,语音转换软件加以辅助,书记员不用出庭。



整个庭审持续45分钟,过程节奏紧凑、秩序规范。据了解,法官在庭审中不用翻阅书面卷宗材料,可以在电脑屏幕上直接调阅电子卷宗,并可通过电子质证功能分享到当事人的屏幕上,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内容有针对性地发表意见。相比以往,庭审时间节省了约三分之一。

“以录音录像取代人工记录,由语音同步转化成文字,大大提升了庭审效率,也可以更加真实全面地记录当事人的陈述,”汪健坦言,“这一改革对我们法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了书记员的记录整理,法官需要更强的庭审归纳能力。”



据介绍,庭审记录改革后,简单案件的庭审可以不安排书记员到庭,也可由书记员完成开庭前准备工作后退庭。复杂案件的庭审,可以安排书记员只制作要点式庭审笔记,供法官制作裁判文书、庭审活动信息存档等之用。




“这些举措将书记员从繁重的庭审记录工作中解放出来,投入更多时间到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中。同时,法官在庭审中也无需时刻关注书记员的笔录进展,庭审注意力更加集中,庭审节奏更加紧凑。庭审效率自然而然得以提升。”上海徐汇法院副院长徐世亮说道。









首次探索区块链存证,制度保障与智慧法院建设齐头并进据悉,上海高院自去年11月起开展庭审记录改革的调研与实地考察工作,初步确定由上海徐汇法院先行探索,为后续改革全面铺开积累经验。经反复研究,上海高院于3月23日通过官方微信正式发布《关于运用现代科技深化庭审记录方式改革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庭审记录改革试点主要适用于采取互联网在线视频、专网远程视频和线下面对面等各种方式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活动。各试点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各类试点案件中视情选择或组合使用庭审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同步转换文字记录和传统纸质笔录等方式。当事人同意且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择运用录音录像替代庭审笔录。












与此同时,开展庭审记录改革试点,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准确性至关重要,为此上海高院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要求采取区块链、时间叠加等数据存证技术,运用庭审系统和庭审音字转换系统自动记录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和视频、音频及智能语音识别平台自动转换的文字材料的文件大小、有无中断、区块链存储码等信息。





庭审结束时,还将自动生成《庭审录音录像文件元数据记录表》,并由相关诉讼参与人签字后入卷归档。据悉,疫情防控期间,上海法院智慧法院建设不断深化,网上立案、网上庭审取得突破性进展,也尝试运用“黑科技”,此次庭审记录改革中运用到的区块链存证技术,即为上海法院首次探索采用。








曹志龙表示:
庭审记录改革是将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到庭审活动的必然趋势,作为新生事物,需要通过试点实践以及同步配套多措并举共同推进、逐步完善。相信在律师、法院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此次试点工作的各项目标将精准落地,让庭审质量更高、庭审模式更完善,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茆荣华表示: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飞速发展,运用现代科技智能辅助并有效提升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推动实现审判资源优化配置,已经成为人民法院的改革共识与现实可能。茆荣华指出,庭审记录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需要科学合理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务实可行的实施步骤和落实方案,各试点法院要准确把握改革试点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循序渐进,精准施策,共同推进全市法院庭审记录改革取得实效,为实现上海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字:陈凤、马超摄影:马超、张超责任编辑 | 邱悦声明|转载自“浦江天平”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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